高檔表稅負籌劃
比如某手表生產(chǎn)廠的籌劃方案。該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chǎn)銷售某款手表每只1萬元,按《財政部、國家稅務(wù)總局關(guān)于調(diào)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及其附件《消費稅新增和調(diào)整稅目征收范圍注釋》規(guī)定,該手表正好為高檔手表。銷售每只手表共向購買方收取10000+10000×17%=11700(元)。應納增值稅10000×17%=1700(元)(未考慮增值稅進項抵扣),應納消費稅10000×20%=2000(元),共計納稅3700元。稅后收益為:11700-3700=8000(元)。
該廠財務(wù)部門經(jīng)過研究,提出建議:從4月1日起(消費稅政策調(diào)整之日),將手表銷售價格降低100元,為每只9900元。由于銷售價格在1萬元以下,不屬于稅法所稱的高檔手表,可以不繳納消費稅。銷售每只手表共向購買方收取9900+9900×17%=11583(元)。應納增值稅9900×17%=1683(元)(未考慮增值稅進項抵扣),稅后收益為:11583-1683=9900(元)。
相比較,銷售價格降低100元,反而能多獲利1900元。顯然,獲利原因在于此方案可以避開消費稅。
可以對這類通過價格調(diào)整獲起更多稅后收益的籌劃方案作進一步研究:假設(shè)生產(chǎn)每只手表需購進材料成本為Y,銷售價格M(不含增值稅)剛剛超過1萬元,那么廠家購進材料時現(xiàn)金流出1.17Y,銷售手表現(xiàn)金流入1.17M.其應納增值稅為(M-Y)×17%,應納消費稅為M×20%,應納企業(yè)所得稅為(M-Y-M×20%)×25%(為方便起見,不考慮其他稅前扣除,且假設(shè)適用25%企業(yè)所得稅稅率,下同),合計應納稅(M-Y)×17%+M×20%+(M-Y-M×20%)×25%=M×62%-Y×42%,其最后收益為=0.55M-0.75Y.如果其銷售價格N剛剛少于1萬元,則廠家向購買方收取價稅合計為1.17N,由于其不屬于高檔手表,不納消費稅,只需納增值稅(N-Y)×17%,應納企業(yè)所得稅為(N-Y)×25%,合計納稅(N-Y)×17%+(N-Y)×25%=(N-Y)×50%,其最后收益為=0.42N-0.42Y.,對此進行比較,當0.75N-0.75Y>0.55M-0.75Y,即N>M×0.8時,定價低些反而收益更高。
應當說明的是,這一思路的操作空間有限。當M大于12500元時,12500元×0.8=10000元,同樣屬于高檔手表,要征消費稅,方案就不適用了。
一般而言,產(chǎn)品銷售價格越高,企業(yè)獲利越多。但若考慮稅收因素,則未必完全如此。有的時候,主動降低銷售價格,反而可能獲得更高的稅收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