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2008年我國出口退稅政策 四次調整稅率變化大
7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出《關于調整紡織品服裝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11號),規(guī)定自8月1日起,將部分紡織品、服裝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從11%提高到13%;將部分竹制品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取消紅松子仁、部分農藥產品、部分有機胂產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銀、零號鋅、部分涂料產品、部分電池產品、碳素陽極的出口退稅。
10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出《關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38號),明確自11月1日起,將部分紡織品、服裝、玩具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4%,將日用和藝術陶瓷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將部分塑料制品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提高到9%,將部分家具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和13%,將艾滋病藥物、基因重組人胰島素凍干粉、黃膠原、鋼化安全玻璃、電容器用鉭絲、船用錨鏈、縫紉機、風扇、數(shù)控機床硬質合金刀、部分書籍、筆記本等商品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分別提高到9%、11%和13%。
11月17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出《關于提高勞動密集型產品等商品增值稅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44號),規(guī)定自12月1日起,將部分橡膠制品、林產品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從5%提高到9%;將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從5%提高到11%;將部分水產品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從5%提高到13%;將箱包、鞋、帽、傘、家具、寢具、燈具、鐘表等商品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從11%提高到13%;將部分化工產品、石材、有色金屬加工材等商品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分別從5%、9%提高到11%、13%;將部分機電產品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分別從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12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出《關于提高部分機電產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77號),規(guī)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將航空慣性導航儀、陀螺儀、離子射線檢測儀、核反應堆、工業(yè)機器人等產品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從13%、14%提高到17%,將摩托車、縫紉機、電導體等產品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從11%、13%提高到14%。
以上4次出口退稅率的上調,國家是按不同商品、不同行業(yè)逐步進行的。前兩次出口退稅率調整以紡織品、服裝行業(yè)為主;第三次以部分勞動密集型商品為主,如模具、箱包等;第四次以附加值高的機電商品為主。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由調整前的5%、9%、11%、13%、17%五檔變?yōu)榱?%、9%、11%、13%、14%、17%六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