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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岱梅:關于廢止雙薪計稅方法的一點看法

來源: 編輯: 2009/09/07 10:49:39 字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121號)宣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第一條有關“雙薪制”計稅方法停止執(zhí)行。針對這一條款的出臺,近日爭議頗多,輿論普遍認為會加重年底取得雙薪的納稅人的負擔。我個人卻認為這一條款的廢止恰恰是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本文件中明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第一條有關“雙薪制”計稅方法停止執(zhí)行,但并沒有說明原方法廢止以后再取得雙薪該如何計稅。

  那么廢止以后取得雙薪如何計稅呢?

  對于月工資以外的工資薪金性質的獎金、加薪的計稅方法,總局于1996年先后出臺了針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非居民納稅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的國稅發(fā)〔1996〕183號、針對企業(yè)經營者取得年薪的國稅發(fā)[1996]107號、以及針對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居民納稅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的國稅發(fā)[1996]206號三個規(guī)范性文件。不難看出,這三項政策的出臺是順應了當時的經濟環(huán)境,是針對少數高收入人群在月工資外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收入所制定的計稅方法。三項政策中,只有年薪的計稅是比較特殊的,而其他兩種對于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的的計稅方法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即單獨視為取得一個月的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只因境外人員(外籍人員)月工資收入通常較高而沒考慮生計費在月工資中不足扣除的情況。隨后,總局又于2002年在國稅函〔2002〕629號文件中針對行政、企事業(yè)單位年終為職工發(fā)放雙薪的情況規(guī)定了計稅方法,這種計稅方法在本質上與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的計稅方法是完全一致的,即多出來的那一個月工資要與年終一次性獎金一樣單獨視為一月的工資計稅。

  2005年總局又出臺了國稅發(fā)[2005]9號,這個文件對全年一次性資金的計稅方法做了本質上的改變,即先將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計稅(這中間還要考慮生計費在月工資中不足扣除的情況),而不是單純的視為一個月的工資直接選擇稅率計稅。在這個文件中,明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20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經營者試行年薪制后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07號)同時廢止”;明確了“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xiàn)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執(zhí)行”,即居民納稅人無論是取得一次獎金還是年薪都要按9號文件的規(guī)定的方法計算個人所得稅。然而文件沒有直接明確雙薪(國稅函〔2002〕629號)以及非居民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國稅發(fā)〔1996〕183號)的計稅方法的廢止。但我們應該清楚,立法不應該存在原則上的“歧視”,即同一性質的事件應該以相同的原則來處理,那么對于工資薪金收入,就不應該在計算原則上“因人而議”,應該執(zhí)行統(tǒng)一的稅收政策。仔細研究一下國稅發(fā)[2005]9號不難發(fā)現(xiàn),該文件明確了“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yè)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fā)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xiàn)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從中應該看出,雙薪實質也是年終加薪或是績效工資,雙薪就應該按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方法來計稅。而對于非居民納稅人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該文件第六條表述“對無住所個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條所述的各種名目獎金,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83號)計算納稅。”,也就是說如果非居民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非第五條所述各種名目獎金),只要在境內工作滿一個月以上的,也可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方法來計稅。

  稅收政策的制定是與經濟發(fā)展和國家的大政方針對應的。關于雙薪計稅方法再次以規(guī)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確廢止,是因為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已經明確下月起公共衛(wèi)生與基層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單位和其他事業(yè)單位實施績效工資,2010年起在事業(yè)單位全面實施績效工資,再不明確廢止勢必在事業(yè)單位中也會存在績效工資與雙薪如何計稅的不必要的困擾了。

責任編輯: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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