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農林剩余物生產的產品退稅比例是多少
【問題】
請問利用農林剩余物生產的產品增值稅優(yōu)惠和退稅比例是如何規(guī)定的?
【解答】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的規(guī)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蔗渣等4類農林剩余物為原料自產的綜合利用產品由稅務機關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具體退稅比例2009年為100%,2010年為80%。
申請辦理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納稅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2008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等環(huán)境保護法律法規(guī)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環(huán)保部門相應的行政處罰。
2.綜合利用產品送交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資質認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并取得該機構出具的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的檢測報告。
3.納稅人應單獨核算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以及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