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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銷的車貼、話費是否需合并薪酬繳納個稅?

來源: 編輯: 2009/08/17 14:11:36 字體:

  問:公司為職工個人報銷的車貼、話費是否需合并薪酬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guī)定:一、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xiàn)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文件的規(guī)定:二、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fā)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fā)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jù)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fā)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jīng)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公司支付個人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時,要扣除省級地方稅務局報經(jīng)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的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責任編輯: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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