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務的視同銷售和折扣涉稅問題
提問:
演出公司票務系統出票120張,其中100張以結算價計銷售收入,另外20張作為贈票,未收款、未計收入,這樣處理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從現在開始,演出公司與客戶簽訂協議,還是以100張門票實際收入作為銷售收入,另外20張作為客戶銷售門票達到一定數量而給予客戶的折扣,按折扣銷售處理可以嗎?即客戶以100張門票的價格得到120張門票,這樣處理是否可行,請指導。
解答:
1、可不視同銷售處理。捆綁銷售,應該把按取得的100張的收入金額,平均分攤至120張票的收入額中。營業(yè)稅有關規(guī)定,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潤
2、如果100張和20張的門票收入發(fā)票金額開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可以按實際取得的收入計征營業(y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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