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做房租合同押金的票證處理
【問題】
公司簽了一份這樣的房租合同,付款條件“押一月付三月”,付期日期內(nèi)容卻相當于按“押二月付三月”,提前一個月支付,這樣的情況可否按付款條件支付,而不按付款日期呢?合同前后不一致是否需要更改?公司收到一張收據(jù),收款方蓋的是發(fā)票專用章,這樣的收據(jù)有何不妥,并且做為押金存放至2年后?
【解答】
按付款的條件或是付款的日期支付租金都是可以的,對會計核算的影響不大。收據(jù)上應該加蓋財務(wù)專用章,加蓋發(fā)票章是不合適的,應該及時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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