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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實施條例釋義與實用指南(二十四)

來源: 編輯: 2009/06/01 17:09:57 字體: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fā)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釋義與實用指南】

  本條規(guī)定了企業(yè)進口貨物的納稅申報期限。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與舊《增值稅暫行條例》相比,在這一問題上也進行了修改。舊《增值稅暫行條例》所規(guī)定的進口貨物繳納稅款的期限為7天,為了與國內增值稅納稅申報的期限相一致,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將進口貨物繳納稅款的期限延長到15天。

  這一改革也是與我國關稅的稅款繳納期限相一致的。《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fā)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納稅義務人未按期繳納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舊《增值稅暫行條例》所規(guī)定的7天繳納稅款期限在實際執(zhí)行中無法與關稅的繳納期限相協(xié)調,增加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

責任編輯: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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