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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營企業(yè)財務會計的國際化

2004-08-17 10:26 來源:孫曉琳

  在2001年出臺的《企業(yè)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突出的表現出我國合營企業(yè)的會計報告越來越趨向于國際化。下面我們來比較一下,我國在此方面的會計規(guī)定與《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的異同。

  一、合營企業(yè)的概念及特點

  首先來看一下什么是共同控制。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共同控制的基本特征是:(1)雙方或多方共同決定某項經濟活動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合營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面作出決定;(2)共同控制的基本方式是:合營各方所持表決權資本的比例相同,并按合同約定共同控制;合營各方雖然所持表決權資本的比例不同,但按合同約定共同控制;(3)共同控制是以合營合同來約束的。

  合營企業(yè)是指按合同規(guī)定經營活動有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業(yè)?梢姡蠣I企業(yè)與共同控制相聯系,其特點在與,投資各方均不能對被投資企業(yè)的財務和經營決策單獨作出決策,必須由投資各方共同作出決策,并且由合同約束投資各方的行為。合營企業(yè)是以共同控制為前提的,投資企業(yè)通過與其它投資企業(yè)一起達到共同控制合營企業(yè)的目的。

  合營通常是將兩個或更多的合營者的專長和資源結合在一起的一種方式,以取得超過單個經營所能達到的更大的成功。通過合營,合營者各方共同承擔風險、共享利潤。合營通常是為了開發(fā)新技術或開發(fā)耗資大的產品,如石油、天然氣和礦藏的開采、房地產的開發(fā)等。

  其特點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營者受同一項合同約定的約束,并且以合同約定確定共同控制。合營的這一特點,保證任何一個合營者都不處于單方面控制活動的地位。合營者任何一方,如果有權決定該經營活動的財務和經營政策,經營者就控制了合營,合營即成為經營者的一個子公司而不再是合營。

  國際會計準則規(guī)定,合營是兩方或兩方以上從事某項共同控制的經濟活動的合同約定。其特點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營者受同一合同約定的約束;該合同約定確立了共同控制,也就是說,合同約定對合營所有的控制,使得沒有任何一方能夠施加單方面的控制。

  它通常采用書面形式并包括下列事項:活動、期限和報告;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任命和表決權;合營者的出資;合營者在合營的產出、收益、費用或經營成果中所占的份額。

  二、合營企業(yè)的形式和結構

  合營有不同的形式和結構,通常可劃分為三大類型:共同控制經營、共同控制資產、共同控制實體。

  合營中的共同控制經營,涉及使用合營者的資產或其他資源,而不是設立一個公司或企業(yè),每一合營者使用自己的財產、廠房和設備,備有自己的存貨,也發(fā)生自己的費用和負債等。合營活動可以與合營者本身類似活動一并進行,通常合營協議規(guī)定共同產品的銷售收入和共同發(fā)生費用的分配方法。在共同控制經營中,合營者將保留其自身的會計記錄并編制自身的財務會計報告,這些會計核算以及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合營活動中的有關經濟業(yè)務,以及從出售合營商品或勞務中先取得受益份額。在這種情況下,合營本身可能不必有單獨的會計核算,也不必編制單獨的財務會計報告,如出于管理目的,合營者可以編制管理會計報表,以便評價合營的經營業(yè)績。

  合營中的共同控制資產,涉及合營者共同控制,而且往往是共同擁有為合營所提供或配置、并為合營所專用的一項或多項資產,這些資產用于為合營者獲利。每一合營值可以分享資產帶來的產品,并負擔所發(fā)生費用的議定份額。這類合營不涉及設立公司或企業(yè),每一合營者通過自己在共同控制資產中的份額來控制在未來經濟利益中的份額。在共同控制資產資產方式下,合營者應當在其單獨的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其在共同控制資產中的份額,已經發(fā)生的任何負債、與合營有關的并與其他合營者共同發(fā)生的負債的份額、從銷售或使用合營產出份額所得的收入、連同合營發(fā)生費用的份額,以及已經發(fā)生的與合營中的權益相關的費用。共同控制資產的會計處理反映了合營的實質和經濟現實,而且也常常反映了合營的法律形式。合營本身單獨設立的會計核算可以限于合營者共同發(fā)生并且最終由合營者按照他們議定的份額分擔的費用。合營可以不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合營中的共同控制實體,涉及設立公司或企業(yè),其中每一合營者擁有一份權益。除在合營者之間以合同約定對該實體經濟活動的共同控制外,共同控制實體的經營方式與其他企業(yè)相同。共同控制實體與其他企業(yè)一樣,根據有關法律、法令以及會計核算要求,進行本企業(yè)的會計核算,并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合營者在合營中的權益,作為一項投資核算。

  企業(yè)會計制度所講的合營企業(yè),是指共同控制實體,不包括共同控制經營和共同控制資產。

  我國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正是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而規(guī)定的。

  三、采用的會計方法

  國際會計準則規(guī)定了兩種方法,一種是基準處理方法:采用比例合并,合營者可將其在共同控制實體的各項資產、負債、收益、費用和現金流量中所占的份額,與合營者報告中的類似項目進行年合并或單獨報告。下列原則適用:合營者合并財務報表中應包括在合營中的權益中,即使他沒有任何子公司;當合營者取得了共同控制時,開始采用比例合并;失去共同控制時,停止使用比例合并;許多比例合并的程序與《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所描述的合并程序是類似的;只有存在抵消的合法權利和對資產變現或負債清償的凈影響能夠預計時才能抵消資產和負債。在采用此法時,應抵消未實現銷售利潤會對合營企業(yè)的資產出資中合營者所占的份額;抵消所由未實現銷售損失或對合營的資產出資;抵消合營企業(yè)向合營者的資產銷售損益中合營者所占的份額。

  另一種方法是權益法,但不是鼓勵使用的處理方法,當合營者失去了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應終止采用這種方法。如果為在近期內出售而取得并持有、合營的經營處于長期嚴格的限制之下,該限制大大消弱了其向合營者轉移資金的能力時應將合營作為一項投資。

  我國企業(yè)會計制度規(guī)定采用比例合并法,與國際會計準則基本是一致的。

  總之,我國的會計正越來越趨向于國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