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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我國審計整改工作的幾點思考

來源: 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編輯: 2008/10/28 14:04:16  字體:

  審計整改工作是指被審計單位針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采取措施改進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過程。審計整改工作是審計工作的目的和動力之一,審計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審計整改成效。審計機關作為政府的組成部門,既要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匯總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還要對被審計單位整改成效進行評估,肯定整改成效,指出存在不足,確保審計整改工作不留尾巴。因此,審計整改不僅僅是被審計單位的工作,也成為審計工作的一部分。當然,被審計單位是審計整改工作的主角,審計機關是審計整改工作的監(jiān)督者、報告者,還要充當裁判員的角色。溫家寶總理聽取審計署工作匯報時曾說過:“審計工作最重要的目的,就是通過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糾正錯誤,改進工作,特別是通過深化改革和制度建設,提高政府部門依法行政水平和企業(yè)的經(jīng)營管理水平。”審計工作要取得這個成效,不僅要在審計質量和審計水平方面下功夫,也要在審計整改工作方面下功夫。評價審計機關的績效有很多指標,審計整改工作應成為衡量審計機關績效的一個重要指標。一份好的審計報告指出了被審計單位的問題,也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改進意見,但是如果對審計整改缺乏監(jiān)督,造成審計整改不了了之,審計成效就會大打折扣,還將產(chǎn)生不良效果,影響審計機關的權威和公信力。因此,審計機關在審計整改工作中要當好監(jiān)督者、裁判員、報告者,促進提高審計機關績效。

  一、審計整改工作的現(xiàn)狀

  盡管近年來審計整改工作不斷受到重視,但是在基層審計機關,審計整改工作是整個審計工作中的一個薄弱環(huán)節(jié),重審計而輕整改仍是普遍存在的問題,一些基層審計機關只對國家審計署或上級審計機關明確下文要求跟蹤回訪的項目進行審計整改情況的監(jiān)督,審計回訪率和整改資金比例非常低,即使進行審計回訪也只是蜻蜓點水,敷衍了事;被審計單位作為審計整改的主體,在具體整改過程中困難重重,再加之對整改情況的監(jiān)督遠不如直接審計時的力度大,審計整改的效果就不容樂觀。

  二、審計整改工作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基層審計機關雖然對審計整改工作有一個比較清楚的基本認識,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一些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屢查屢犯,甚至愈演愈烈,如財政部門滯留財政資金、項目單位擠占挪用專項資金、招待費居高不下、教育醫(yī)療機構濫收費等問題。審計整改工作的主要困難和問題有:

  一是部分被審計單位的違紀違規(guī)資金已經(jīng)使用,無法追回或歸還原資金渠道,若強行追回則要遇到相當大的阻力。一些被審計單位由于財政供給不足,為維持正常運轉,必須通過違紀違規(guī)手段來獲取資金,這樣就導致一些問題屢查屢犯,無法整改;

  二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自身對整改工作不重視,一審了之、一罰了之的現(xiàn)象還比較盛行,以罰代改并不能觸動被審計單位下定整改的決心,一些審計人員即使意識到了審計整改的意義,也因為審計整改到位的難度太大而望而卻步;

  三是審計整改工作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并非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兩方努力就可以解決問題的,必須引起黨委、政府、人大、財政和其它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從制度上、源頭上進行治理才能真正產(chǎn)生效果;四是審計整改工作沒有真正納入法制軌道,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沒有有關審計整改工作的具體條款規(guī)定,審計人員限于審計執(zhí)法手段的單一,對某些能夠整改而又拒不整改的問題缺乏強制性的法律手段,只能對其處罰而無法促其整改到位。

  三、對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建議

  加強審計整改工作,必須多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成效。

  第一從審計機關來講,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要正確認識整改工作在審計工作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審計法》第一條即對審計工作的職能作了明確的闡述,督促單個的被審計單位加強整改,是促進整個經(jīng)濟社會健康發(fā)展的基礎,加強審計整改工作是審計職能的本質要求,審計的終極目的之一就是要加強整改,審計人員千萬不要本末倒置。

  二是對外要加大宣傳力度,要積極爭取各級領導、各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對內(nèi)要加強審計人員的責任意識,要制定和健全審計整改工作的相關制度,使其正規(guī)化、制度化,用具體可行的制度來落實審計整改的責任。

  三是要增強審計工作的透明度,用審計情況通報、審計公告等形式公開審計結果,用社會輿論監(jiān)督的力量來促使被審計單位加強整改。

  四是要重視審計案件移交的作用,對符合移交條件的審計線索一定要堅決移交司法、紀檢機關,加強配合,提高審計工作的權威,加大對違法亂紀行為的威懾力,從而促進被審計單位加強整改。

  第二審計整改工作要在法律層面上進行修訂和完善。要在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補充明確有關審計整改工作的條款,特別是對屢查屢犯的情況要明確處罰和處分的措施,以利于審計人員操作方便。

  第三要在制度和機制上進行完善,制度上要出臺關于審計整改工作的系列規(guī)定,對審計整改工作的各環(huán)節(jié)進行細化,對審計整改工作的效果進行量化,對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其它相關單位的義務和責任進行明確;機制上要實行人大、黨委、政府、紀檢、司法及其它相關部門的聯(lián)動機制,形成審計整改工作的合力。要深入分析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存在的根本原因,分清是體制問題還是管理問題,是普遍現(xiàn)象還是個別現(xiàn)象,是主動違規(guī)還是被動違規(guī),對癥下藥切實制定有效措施加強整改,使審計整改工作真正取得實效,從而達到審計工作促進管理,服務經(jīng)濟建設的根本目的。

責任編輯: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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