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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會計誠信建設的關鍵

2012-05-17 08:49 來源:郝鳳春

  摘 要:會計誠信一直以來都是會計界討論的熱點問題,會計失信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信息不對稱、利益驅動、法制不健全、人員素質不高等等,然而主要根源還是在于利益驅使,沒有實在的利益可圖,會計造假也就失去了目標和意義。要想逐步減少會計造假行為,可以通過建立一個以會計群體為本的、系統性的會計舉報機制,廣開言路,對會計造假行為的責任人予以嚴厲打擊。

  關鍵詞:會計誠信建設;關鍵;會計舉報體制

  會計誠信缺失問題長期以來都是熱點,會計界也一直在剖析其產生的原因,比如:信息不對稱、利益驅動、法制不健全、人員素質不高等等,然而提出的對策不是未能切中要害就是缺乏可操作性。以上這些因素固然都是會計失信的溫床,然而究其根源還是在于利益驅使,因此我們需要一個系統性的、以會計群體為基礎的體制來震懾會計造假行為,嚴懲會計造假的既得利益者,實現重拾會計誠信的目標。

  一、利益驅動是會計誠信缺失的根源

  毋庸置疑,會計造假的受益人很多,單位領導和高管人員,甚至政府有關官員都可以因為“業(yè)績突出”而謀取更高的職位,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和政治榮譽;幫助作假的中介機構可以因為“增加業(yè)務”而得到更多的收益;職工也可以因為單位“效益好”而多拿工資獎金……,當非誠信行為的收益超過成本時,非誠信行為就會增加。對于企業(yè)而言,它的目的是利潤,只有當誠信能帶來利潤,不誠信會帶來損失時,它才會講誠信;對于個人而言,他們的目的是自身價值的實現,只有當誠信與自己的最終價值相等符合時,他們才會誠信,在利益的驅使下,關鍵時刻就出現了誠信的原則問題。會計造假能實現“多贏”,正是這些復雜的利益關系構成了虛假會計信息產生的內在動因。

  會計人員是會計造假行為的具體實施者,同時也是該行為的受益者。某網站做過一個調查,問:“如果讓你做假賬,你是做還是不做?”有網友答曰:“如能生存,不做;如不能生存,做。”這個回答雖然很不負責任,但是從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大多數會計人員的處境——被動造假。每個會計都想做得很優(yōu)秀,然而在單位領導面前他們絕對屬于弱勢群體。假如領導授意或強令會計造假,不做,意味著與上級的徹底決裂,等待的是調離甚至被炒,面臨個人危機;做,能夠保持與上級的融洽關系,也能得到更多的獎金和晉升機會,受益匪淺,何樂而不為?

  正所謂,無欲無求,造假何為?會計造假的根源在于有利可圖,要想杜絕會計造假、重拾會計誠信,就必須采取措施斬斷一切伸向個中利益的黑手,并對既得利益者給予不能用成本估量的懲治。

  二、會計誠信建設的關鍵是會計舉報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對于會計造假行為,會計人員手中必然掌握大量的證據與線索,然而縱觀我國處理的會計造假案例,由會計人員舉報出的造假案件少之又少。要想重建會計誠信,必須以廣大會計群體為依托,建立一個透明的、有保障的、有效的會計舉報機制,嚴厲打擊會計造假行為。

  建立和完善這個體制需要以下幾個方面的努力:

  1、重構會計人員勞酬分配體系

  會計人員造假行為,原因在于其經濟地位的不獨立,謀生靠工資、晉升靠領導,這是不爭的現實。重拾會計誠信,就必須讓會計人員敢說話、說真話,所以要立法改革會計勞酬分配體系,保證其經濟上的相對獨立,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

  這個分配體系應實現的目標有:會計崗位的聘任和解聘采用透明的雙向選擇制,單位不得無故對會計人員做出降薪降級、解聘等處罰;會計人員的待遇實行職級管理,在會計行業(yè)原有的“員、初級、中級、高級”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評制度基礎上,規(guī)定各用人單位為會計崗位設置薪級工資,每一級專業(yè)技術資格對應8個—9個薪級,經考核合格者可每3年晉一級,薪酬增長與其年功積累和工作業(yè)績相結合,薪級的上限不低于所在單位中層管理干部的收入標準;對于舉報重大會計造假案件的,經查為國家挽回損失金額巨大,舉報人可提前晉級或予以一定的物質獎勵。這樣一個分配體系,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會計人員的個人事業(yè)發(fā)展問題,即使不對領導趨炎附勢、惟命是從,只要踏踏實實的做好會計工作,在收入上一樣也可以達到進步的目的,從而確定了會計人員經濟地位的相對獨立性,為他們敢于向會計造假行為說“不”保駕護航。

  2、暢通會計舉報的通道

  有人敢說真話敢舉報,還要為他們提供一個透明的嚴謹的舉報通道和多選擇的舉報方式。單一由政府部門受理會計舉報案件不是行不通,而是要進行權力分解、加強相互間的監(jiān)督與制約。接受會計舉報的政府機構可以有審計部門、紀檢部門、信訪部門、檢查機關等,舉報者可以選擇他信任的某個部門進行舉報,同時也可以將舉報情況通報給其他的部門,要求其監(jiān)督整個舉報受理程序。舉報受理機構要主動接受其他機構或社會的監(jiān)督,會計中介機構以及省級以上新聞媒體亦有對舉報案件的知情權和保密責任,并對舉報程序中的不作為情形可以進行披露。

  舉報方式向多樣化發(fā)展,各受理機構在原有的信訪、走訪、電話等方式的基礎上,可以增加網絡、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要將通信地址、舉報電話、舉報網址、舉報線索處理程序、等相關事項向社會公布,最大程度上方便舉報者舉報。

  并非所有舉報都具備受理或立案的條件。舉報通道暢通、透明了,受理條件也應進一步嚴謹,接受舉報的機構應堅持用證據說話,通過分析所取得的證據對舉報情況進行嚴格的甄別和篩選。實名舉報也要有信實的證據作依托,否則可以列為次要案件處理或不受理;如果匿名舉報提供了大量的詳實證據與線索,受理部門亦要予以充分重視,據既得線索順藤摸瓜,明確案件的真實性,確定案件的輕重程度。

  3、保障舉報者的根本利益

  我國也有不少保護舉報人的文件和規(guī)定,但我們不難發(fā)現,這些規(guī)定由于缺乏可操作性而屢屢使舉報人遭到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權利得不到保護。最具諷刺的是,許多舉報信最終又回到了被舉報者的單位或本人手中,由此造成舉報人直接暴露,給打擊報復創(chuàng)造了條件。

  因此,國家應完善舉報人保護法,對善意舉報人予以全面的保護,堅決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舉報人為了自身安全,可以選擇自己認為合適的地方和安全的方式向受理機構舉報,提請其他機構進行監(jiān)督;受理及監(jiān)督機構要嚴格保守舉報人的秘密,著重關注舉報人舉報后的狀況,正所謂“不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對有報復行為的案件要重點查處;對所舉報的會計造假案件一查到底,同時嚴厲打擊泄密行為和報復舉報人的行為;舉報人因受打擊報復,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名譽損害、財產損失的,受理機構應當配合其依法提出賠償以及恢復名譽的請求。然而,對于惡意舉報的行為,相關法規(guī)也應明確責任條款,經查證確實不存在會計造假行為的,受理機構有權依法對惡意舉報人做出懲罰,除了要其承擔全部調查經費外,還要進一步的予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以妨礙公務、惡意誹謗等罪名進行判罰。

  4、獨立的審計監(jiān)察程序

  會計舉報受理機構在受理案件后,應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對所受理會計造假案件進行整理立案,具體實施對案件的審計監(jiān)察,同時向案件監(jiān)督機構公開實施程序與審計結果。在人情網復雜的當今,要保證審計監(jiān)察程序的獨立性與公正性,這對查處會計造假尤為重要。為保證審計監(jiān)察的質量,法律應賦予其職能上的獨立性:其一是不可干預性,即排它性,審計監(jiān)察機構在執(zhí)行任務時,不受其他任何部門的干預、干涉,以保持其行為的獨立性;其二是人員的獨立性,凡已確認執(zhí)行審計監(jiān)察的人員,都必須忠于職守,與被查單位有利害關系應申請回避,并要求審計人員不能參與被查單位實體性的管理業(yè)務,也不允許購買被查單位物品和接受其吃請和禮物;其三是方式的獨立性,舉報受理機構在具體組織審計監(jiān)察程序時,采用封閉審察的方式,堅決履行內部控制,規(guī)定任何人員不得單獨約見相關責任人員。只有這樣,對會計造假案件才能查的準、查的實,為國家為社會最大程度地挽回經濟損失,讓會計造假的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法律的嚴懲。

  5、嚴厲的問責制度

  加大懲治力度,而并非采用單一的懲罰措施。法律現行規(guī)定的條款為會計造假者提供了一個“收益—成本”的分析平臺,國家對會計造假行為的罰款并不能遏制此行為的風行,企業(yè)既然敢于趟這個雷區(qū),必然經過了管理層的深思熟慮,打好了自己小算盤,因此,國家應該進一步規(guī)范對會計造假的監(jiān)管和懲治,制定《會計誠信條例》,對會計造假者絕不姑息遷就,造假跡象一經查證,領導干部及相關責任人先行停職,查明案件后,輕者免職、辭退并予以相應罰款,情節(jié)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根據造成損失情況判刑并罰沒個人財產。對于主動參與會計造假且知情不報,存在僥幸心理的會計人員,會計管理部門應予以罰款以及取消其執(zhí)業(yè)資格的處罰,情節(jié)嚴重者一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會計舉報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并非會計誠信建設的全部,它畢竟是會計造假的事后行為,但是如果這樣一個體制健全了,必然會對有造假欲望的群體產生思想上的約束,逐步從源頭減少會計造假行為。時下,要重拾會計誠信,僅靠該體制的作用是做不到的,而在于每個人的誠信思維,相信在社會的廣泛關注下,在會計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同努力下,會計誠信必將回歸會計的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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