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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實施方案是審計項目實施的指南和靈魂,是完成審計計劃、落實工作方案、指導實施過程、控制審計質量、實現審計成果的“作戰(zhàn)計劃”。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2010年審計署第8號令,以下簡稱“準則”)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迄今已逾一年。與原有的質量控制規(guī)范相比,準則對審計實施方案編制和調整的規(guī)定是最引人注目的內容變動之一,從總體來看,這些規(guī)定適應審計工作的現實需求,各級審計機關普遍認可和接受這些規(guī)定是指導審計實施方案編制、調整、執(zhí)行的至關重要的依據。但也不可否認,在具體操作的微觀層面審計實施方案編制質量不高、對實際執(zhí)行指導性不足等問題仍未得到徹底解決,且受到審計組內部人員素質、質量管理、控制水平等影響,編制不及時、內容針對性不強等問題又逐漸顯現。審計實施方案編制和執(zhí)行水平已經成為制約審計現場管理乃至審計項目整體質量提高的重要因素,需要予以進一步關注和研究。
一、審計實施方案編制和執(zhí)行存在的主要問題
?。ㄒ唬┚幹茣r間滯后。隨著新舊準則更替,審前調查和審計實施的界限不復存在,審計實施方案不再強調要求審計業(yè)務會議審議,一般只要經審計組組長審定就可以,雖然有及時報審計機關業(yè)務部門備案的要求,但對很大一部分項目而言審計組與其所在業(yè)務處室重合,且審定和備案的具體時間要求并未確定,審計實施方案的編制在一定意義上成為審計組的內部事項。不少項目編制審計實施方案明顯滯后于進度安排,有些項目審計實施時間過半實施方案還未成型,個別項目甚至直至審計報告提交審理前才匆匆倒擬實施方案,使得審理工作受到阻滯和影響。
?。ǘ┚幹七^程隨意性大。審計實施方案的編制建立在對被審計對象及其相關情況的調查了解基礎之上,準則對調查了解的操作對象、執(zhí)行方法及其范圍程度,就此作出職業(yè)判斷的依據、標準、重點,審計應對措施的確定作出了極其詳盡的規(guī)定,但是在實踐中,很多審計組并未按照這些規(guī)范從審計工作方案提出的審計目標出發(fā),對調查了解過程進行完整、精確、明細的分工,審計人員對調查了解的目標、重點和執(zhí)行要求不清楚,工作的重復、遺漏和大量的“無用功”不同程度地存在, 表現出一定的盲目性和無序性。
(三)編制內容針對性不強。盡管自2004年以來,審計機關在提升審計實施方案編制和執(zhí)行水平上做了很多探索和總結,把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評估被審計單位存在重要問題的可能性,確定審計應對措施,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并且做到審計分工和時限細化到人等做法在某些審計機關已經得到公認和較為普遍的執(zhí)行。但是,從更廣泛的領域來看,審計實施方案的目標和內容與審計項目對應性不強、審計重點不突出、重要審計事項的方法步驟不具體、審計分工責任不明晰等實質性問題仍未得到徹底解決,且其存在程度與范圍在審計機關之間極不平衡,個別審計項目的實施方案還在照搬工作方案,審計重點流于行業(yè)審計通用審查內容而無法突出項目本身特點,這些都使得實施方案內容失于籠統(tǒng)模糊,欠缺針對性和操作性。
?。ㄋ模徲媽嵤┑闹笇圆蛔?。在審計實施方案的執(zhí)行過程中,偏離和執(zhí)行不到位現象不容忽視。部分審計組未能把審計實施方案作為統(tǒng)一明確的執(zhí)行目標和行動綱領進行強調,甚至把實施方案擱置或形式化,以行政指令代替實施方案,使得各個小組主要依靠自身的習慣實施審計,一些項目中盡管發(fā)現了頗具價值的問題,但是由于缺乏系統(tǒng)的計劃指導,各小組之間不能形成默契的協調和溝通,難以就其在項目中的問題形成整體情況和規(guī)?;男畔Ⅻc,或者對相同問題執(zhí)行的探查范圍、審查深度、輸出口徑各不相同,影響最終匯總形成審計結論。在現今審計項目對協作和聯動需求日益強調的背景下這一問題也越加凸顯。
二、影響審計實施方案編制和執(zhí)行質量的主要因素分析
由于上述問題的存在,審計組內部對“審哪些內容”、“怎么審”、“審到何種程度”、“輸出什么樣的成果”等關鍵性問題缺乏完整明確的共識,項目組織和執(zhí)行呈現出一定程度的無序和渙散,忙閑不均、控制缺位比較普遍,導致資源浪費,審計成果分散,集約效果差,直接削弱了審計實施方案的指揮引領作用,并進而損及審計項目執(zhí)行的秩序、效率和效果,甚至影響審理工作的正常開展。導致上述問題出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審計組內部對審計規(guī)范的認識和管理水平,也有外部質量控制過程演變和考核機制等制度環(huán)境。
?。ㄒ唬┛刂乒?jié)點的適度前移使得審計組對審計實施方案的質量控制責任凸顯?!秾徲嫏C關審計方案準則》(2000年審計署第2號令)第一次以部門規(guī)章的形式定義“審計實施方案”并就其編制的基礎、內容、程序和調整、執(zhí)行、歸檔等做出規(guī)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2004年審計署第6號令)進一步鞏固和強化了審計實施方案對于辦理審計項目的綱領性作用。2011年開始實行的準則對審計實施方案的重視程度有增無減,在審計實施一章的第一節(jié)就對審計實施方案作出專門而詳細的規(guī)定,同時,從順應審計實踐進一步改進審計質量分級控制的要求,對審計實施方案的審定和調整程序提出要求:除了重要審計項目的審計實施方案應當報經審計機關負責人審定,其他項目的審計實施方案由審計組組長審定,并及時報審計機關業(yè)務部門備案;除了對審計目標、審計組組長、審計重點、現場審計結束時間四大事項外,其他調整事項由審計組自行實施。前已述及,以前需要經審計機關業(yè)務會議審議、經主管領導審批的實施方案,現在基本上已經成為審計組可以自行決定內容的事項,且由于審計組現場實際負責人均是業(yè)務處室的負責人,并且其中的 “重要審計項目”尚沒有明確定義,審計項目通常比照一般項目執(zhí)行,因此,審計實施方案的編制、調整由審計組所在處室主導,且其編制、執(zhí)行、調整過程中的質量控制責任也落在了審計組。有些審計機關的審理部門盡管在項目執(zhí)行中也會提醒審計組及時編寫實施方案,但是這也只能是指引性的建議,從規(guī)范設定的控制節(jié)點上講,只有到審計項目提交審理時,審理部門才能取得審計實施方案。
?。ǘ徲嫿M對審計質量的系統(tǒng)管理和控制水平尚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求。一方面,審計組對審計質量管理的認識還不夠到位。在前準則時期審計質量控制的實質性工作大多是由法規(guī)部門承擔,審計組、業(yè)務處習慣于根據法規(guī)部門提出的要求和檢查內容來逐項安排控制事項,體現為一種“被動”式控制責任,準則的施行使得審計組需要承擔更加積極的質量管理責任,且賦予審計組更大的空間,而大多審計組還未建立與這一要求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意識。另一方面,審計組對審計實施的組織管理活動還不夠系統(tǒng)規(guī)范。由于當前審計現場管理水平不高,目標分散、組織失序、溝通不暢等問題普遍存在,審計組習慣于“見招拆招”,未雨綢繆、全盤掌控的系統(tǒng)控制思路和精細化管理模式尚未建立。
?。ㄈ┈F有考核機制的不完善不健全在客觀上加重了審計實施方案的形式化風險。審計質量是規(guī)范執(zhí)行質量和成果實現質量的統(tǒng)一,但是由于后者實現的難度更大,且無法后補,審計機關現行行政考核機制更多地突出審計要情、案件移送、專題報告等審計成果的取得,因此長期以來審計項目形成了“重成果、輕管理”的問題導向模式,審計組織從開始就要集中精銳優(yōu)先突擊重大違法違規(guī)問題和查找違法犯罪案件線索,因此就不可能在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總體情況和編制審計實施方案上投注足夠的時間和精力。
三、提高審計實施方案編制和執(zhí)行質量的建議
審計項目的執(zhí)行過程實質上也正是審計實施方案的貫徹和落實過程,因此,改進實施方案編制的質量并緊緊圍繞其提出的目標、內容、步驟、方法展開審計,對于保證和提升審計質量來說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ㄒ唬┰谡J識層面,著力樹立審計實施方案作為一項重大資源的定位。如果將編制、調整審計實施方案形式化、模版化,那么勢必會把實施方案作為一項工作負擔,僅僅停留在應付檢查的層面。但事實上,它不僅不是負擔,反而是可以開發(fā)利用的重要審計資源。對于團隊管理來說,統(tǒng)一任務目標、確定合理路徑、明晰人員分工是十分必要且可以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和效果的。因此,可以采取組織審計組管理評析、典型案例交流座談、重要項目審計講評等有效手段引導審計組、業(yè)務處進一步端正和提升對審計實施方案作用的理解和認識,明確高質量的實施方案與人員、技術、政策法規(guī)等并列作為重大審計資源的定位和要求,逐步提升審計項目執(zhí)行的計劃性。
(二)在執(zhí)行層面,著力突出系統(tǒng)論思維方式對實施過程的指導。積極創(chuàng)新和探索審計組織管理思維和方式,切實從統(tǒng)籌管理和有序實施出發(fā)處理好計劃與實施、分工和協作的關系,一方面通過充分細致的調查了解和信息整合工作增強審計實施方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保證現場審計的高效有序,另一方面要時刻關注在實施中發(fā)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調整和優(yōu)化方案;一方面要合理分工,劃定各小組工作內容和范圍,明確目標責任,另一方面要搞好綜合協調和進度管理,跟蹤檢查各小組的工作進展,評估其工作質量,并根據已經發(fā)現的線索題材及時改進實施方案,指導各小組統(tǒng)一取證內容和操作標準,避免各自為戰(zhàn)影響從整體分析歸納和提煉審計成果。
?。ㄈ┰谝?guī)范層面,著力研究進一步細化準則相關規(guī)定的必要和實現途徑。可以自上而下明確界定準則第七十九條“重要審計項目”的范圍,并研究出臺或授權下級審計機關自行制定相關配套和補充性規(guī)范指南,構建和完善審計實施方案編制、執(zhí)行、調整的過程監(jiān)控機制。審計署不僅要重視審計成果實現質量的考評,而且要強化和完善審計規(guī)范執(zhí)行質量的檢查、通報和考核,進一步增強全體審計人員樹立“依法、規(guī)范、程序、嚴謹、細致、責任”的審計質量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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