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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南陽市國稅局接到了一位企業(yè)財務人員的咨詢電話。這位財務人員說,企業(yè)剛購買了一套財務軟件,支付了3萬元款項,取得了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企業(yè)在賬務處理上準備把軟件計入“無形資產”科目,分期攤銷。他不清楚,購入財務軟件能不能依據(j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所列金額抵扣進項稅?企業(yè)財務人員之間也存在著爭議,有的說軟件產品為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屬于轉讓無形資產,是營業(yè)稅應稅項目,所以也就不屬于可抵扣的進項稅范圍。有的說軟件是增值稅應稅產品,只要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就可以抵扣進項稅。到底哪一種觀點是正確的呢?
稅務人員查閱了與軟件有關的稅收政策及行業(yè)規(guī)定后告訴他,購入財務軟件可以憑取得的專用發(fā)票抵扣進項稅金。計算機軟件權屬為著作權權屬?!?a href="http://galtzs.cn/new/63/73/128/2006/2/su15072194615226002936-0.htm">著作權法》規(guī)定了受該法所約束的作品,包括以計算機軟件形式創(chuàng)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a href="http://galtzs.cn/new/63/73/128/2006/2/su15072194615226002936-0.htm">著作權法》還規(guī)定,著作權包括有作品的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從中可以分析出,企業(yè)購入并使用的財務軟件是受《著作權法》約束的計算機軟件類作品,但該種購入并使用行為并不是承租行為,因為出租是臨時性的,而一套財務軟件顯然不可能臨時性使用,需要從企業(yè)發(fā)展角度出發(fā)長期使用。
這種購買并使用行為其實是享有了軟件的合法復制品使用權利。軟件產品具有特殊性質,其法律關系在受《著作權法》約束的同時,還要受特殊的行業(yè)法規(guī)約束?!?a href="http://galtzs.cn/new/63/73/152/2006/4/ma736810225414460029920-0.htm">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一)根據(jù)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二)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備份復制品。這些備份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制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制品銷毀。(三)為了把該軟件用于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huán)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軟件。另外,《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也分別規(guī)定了軟件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需要訂立書面合同,顯然,由于沒訂立書面合同,財務軟件的購買和使用并不符合軟件著作權的使用和轉讓構成要件。也就是說,軟件產品的購買并不是購買了著作權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只是擁有了合法復制品,并享有作為合法復制品所有人的相關權利。
享有合法復制品權利的軟件產品是增值稅課稅對象?!?a href="http://galtzs.cn/new/63_67_/2008_12_18_lu0629243451812180026766.shtml">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但軟件產品可以視為一個特例,即軟件產品雖然沒有實體,不是有形動產,但卻是增值稅課稅對象?!?a href="http://galtzs.cn/new/63/68/2000/9/ad2871011122900021547.htm">關于鼓勵軟件產業(yè)和集成電路產業(yè)發(fā)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規(guī)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fā)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也就是說,軟件產品是增值稅應稅項目,而不是營業(yè)稅應稅項目,所以也就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另外,軟件產品不屬于不得抵扣的進項稅的范圍?!?a href="http://galtzs.cn/new/63_67_/2008_11_17_wa8088515201711180021980.shtml">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了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范圍,軟件產品不在其中。至今仍然有效的《營業(yè)稅稅目注釋》規(guī)定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征收范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根據(jù)《著作權法》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軟件產品屬于著作權范疇。而《營業(yè)稅稅目注釋》以正列舉的方式解釋了轉讓著作權的范圍,即轉讓著作權是指轉讓著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圖形著作(如畫冊、影集)、音像著作(如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可見,以二進制代碼形式存在的軟件產品并沒有包括在內。所以,軟件產品的銷售并不是營業(yè)稅“轉讓無形資產”稅目的課稅對象。
綜合以上分析,財務軟件產品購買者是享有了軟件作品合法復制品權利,該軟件產品是增值稅征稅對象,另外該軟件產品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范圍。因此,只要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就可以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進項稅額抵扣。
但是,納稅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計算機軟件的銷售不是以銷售軟件的合法復制品為形式,而是轉讓專利權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并訂立有書面合同,符合相應的法律轉讓形式,則應根據(jù)《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國稅發(fā)〔1993〕154號)的規(guī)定,因轉讓著作所有權而發(fā)生的銷售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錄音磁帶母帶的業(yè)務,以及因轉讓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而發(fā)生的銷售計算機軟件的業(yè)務,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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