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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型企業(yè)如何“接招”

來源: 劉厚兵 編輯: 2010/06/11 13:39:41  字體:

  6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一則關于印發(fā)《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財稅〔2010〕54號,下稱“《改革規(guī)定》”)的通知,使得近期社會各界一直期待的新疆資源稅改革終成現實。

  我國醞釀數載的資源稅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開改革大幕。

  計征方式:由從量改為從價

  我國現行資源稅采用從量計征。《改革規(guī)定》規(guī)定,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稅率為5%。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按照規(guī)定,新疆開采原油、天然氣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需繳納的資源稅計算方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一改之前從量征收的方式。

  按現行稅率,新疆地區(qū)從量計征的原油資源稅為30元/噸,若國內原油價格以每噸4000元計算(不含增值稅,下同),按5%的稅率征收,原油資源稅每噸稅額將達200元,提高近6倍。天然氣方面,氣價上調后新疆各油田所產天然氣供應工業(yè)用燃氣基準價為每千立方米1200元左右,供應化肥生產和非工業(yè)城市燃氣基準價為每千立方米790元。

  稅改后,新疆天然氣資源稅將提至每千立方米60元、39。5元,較目前每千立方米9元的稅額亦提高近6倍。

  實行新計征方式后稅收將與資源價格變化掛鉤,這里要特別注意應稅銷售額的確定。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例1:假設某石油開采企業(yè)2010年5月、6月份各開采原油30萬噸,并在開采當月全部外銷,每噸售價均為4500元。該企業(yè)從量計征的適用原油資源稅稅率為30元/噸。

  解析:該企業(yè)5月份實行從量計征方式,則當月應繳納的資源稅=20×30=600(萬元);6月份實行從價計征方式,則該企業(yè)6月份應繳納的資源稅=20×4500×5%=4500(萬元)。即在同樣數量和同樣價格情況下,企業(yè)從價計征比從量計征多繳納資源稅3900(4500-600)萬元。

  稅收減免:注意特別政策規(guī)定

  《資源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改革規(guī)定》明確有3種情形企業(yè)可減免資源稅。其中,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此外,三次采油資源稅減征30%。

  但是,享受稅收減免要注意其特別政策規(guī)定。

  一是自用于連續(xù)生產本應稅資源才不繳納資源稅?!陡母镆?guī)定》規(guī)定,納稅人開采的原油、天然氣,自用于連續(xù)生產原油、天然氣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規(guī)定計算繳納資源稅。

  二是適用減征情形的資源有范圍限定?!陡母镆?guī)定》明確:稠油,是指地層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點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氣,是指硫化氫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氣。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繼續(xù)以聚合物驅、三元復合驅、泡沫驅、二氧化碳驅、微生物驅等方式進行采油。而且,上述所列項目的標準或條件如需要調整,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標準及實際情況的變化作出調整。

  應特別注意的是,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人造石油和煤礦生產的天然氣不征收資源稅。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例2:假設某石油開采企業(yè)2010年7月開采原油20萬噸,其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1萬噸,其余原油全部以每噸4500元的價格銷售。另外,三次采油開采原油10萬噸,以每噸4500元的售價全部外銷。

  解析: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屬于自用于連續(xù)生產原油,不繳納資源稅;三次采油資源稅減征30%,即按標準稅額的70%征稅。則該企業(yè)當月應繳納的資源稅=(20-1)×4

  500×5%+10×4500×5%×(1-30%)=4275+1575=5850(萬元)。

  優(yōu)惠適用:不能疊加享受兩項減征規(guī)定

  《改革規(guī)定》規(guī)定,納稅人開采的原油、天然氣,同時符合對開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和三次采油規(guī)定的減稅情形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一款執(zhí)行,不能疊加適用。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三次采油中開采的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減征方式,即要么選擇減征30%,要么選擇減征40%的計算方式,不能同時適用在減征30%的基礎上再減征40%的稅收優(yōu)惠。

  為便于征管,《改革規(guī)定》規(guī)定,同時存在上述減稅情形的納稅人按以下辦法計征資源稅:根據納稅人以前年度符合本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的減稅條件的油氣產品銷售額占其全部油氣產品總銷售額的比例,確定其資源稅綜合減征率及實際征收率,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等仍執(zhí)行原規(guī)定

  《改革規(guī)定》明確,資源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納稅地點等按照現行《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即: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guī)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發(fā)出應稅產品的當天。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納稅地點。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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