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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對我國古代歷史上三次重要的農村賦稅改革制度及其經驗教訓略作探討,希望對我國農村正在進行的稅費改革起到一定的借鑒作用。
【關鍵詞】 賦稅改革 農村稅費改革 啟示
自古以來,每一個朝代的變更替換莫不與賦稅有關,賦稅與社會的政治和經濟緊密相連。其中最有影響的三次農村賦稅改革分別是“兩稅法”、“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這三次改革促進了當時的社會經濟發(fā)展,探討其中的成因和經驗教訓,對當前各地的農村稅費改革工作會有裨益。
1 唐朝中后期的“兩稅法”
唐朝中后期,隨著均田制的瓦解,土地兼并日益嚴重,越來越多的農民失去土地,到處流亡。建立在均田制基礎上的租庸調法再也無法維持下去,造成了嚴重的財政危機。為了維持財政收入和緩和階級矛盾,公元780年,唐德宗采納宰相楊炎的建議,頒行兩稅法。主要內容是:1.取消租庸調和雜稅。2.不分主戶、客戶一律以現(xiàn)在居住地為準登入戶籍納稅。3.放棄按丁征稅的辦法,改為按照資產和田畝征稅,根據資產定出戶等,按戶等征收戶稅,先“定稅計錢”,再“折錢納物”,按田畝多少征收地稅。4.每年分夏秋兩季征稅。
兩稅法首開費改稅的先河,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進步意義:1.簡化了稅制,將名目繁多的雜稅統(tǒng)一為戶稅和地稅兩種。2.擴大了納稅面,有利于減輕農民的負擔,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3.兩稅法按資產和田畝征收,實際上是資產稅,弱化了人身控制,這比租庸調法按丁征收的辦法合理。兩稅法改革在歷史上影響深遠,反映了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發(fā)展的基本趨勢,即收費標準以人丁為主向土地為主的轉變。
2 明朝中后期的“一條鞭法”
明朝中期,面臨著嚴重的政治危機,由于土地兼并集中,豪強瞞漏,造成大批農民失地逃亡,加上統(tǒng)治集團腐朽,民貧財竭,階級矛盾日益尖銳。為了挽救日漸衰微的政局,公元1581年,內閣首輔張居正在清查土地的基礎上,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主要內容有:1.賦役合并。把田賦和各種名目的徭役合在一起征收,并將部分丁役負擔攤入田畝。2.取消力役。把原來按戶丁征派的辦法,改為按照丁銀派役,差役都由政府用貨幣雇傭。3.一律征銀。用征收貨幣的稅賦制度取代了以往征收實物和力役的賦役制度。4.國家統(tǒng)一征收。明代的一條鞭法是繼唐代兩稅法實施八百年后又一次較大的稅費改革,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進步意義:1.新法按田地多少征收賦役,使政府從掌握大量田地的地主手中增加稅收,又使無地、少地的貧民和工商業(yè)者減輕了負擔。2.簡化手續(xù)的征收辦法,限制了豪強地主舞弊瞞漏和胥吏里甲層層盤剝。3.以銀代役計畝征銀的規(guī)定,有利于穩(wěn)定農業(yè)生產,并使得大量農產品流入市場,從而刺激了商品生產和貨幣流通,促進了城鎮(zhèn)手工業(yè)雇傭勞動和資本主義生產關系萌芽的發(fā)展。為清初真正完成這一變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3 清朝前期的“攤丁入畝”
入清后,由于土地兼并和農民逃亡,導致丁額無法落實,加上富戶轉嫁負擔,編審賦役不公,不斷激起農民反抗。為緩和矛盾,穩(wěn)定統(tǒng)治,也為了解決丁銀難征的難題,康熙五十一年規(guī)定:以前一年全國丁銀額為準,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賦”。至雍正二年,進一步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攤丁入畝”賦役新政,“丁徭與地賦合而為一,民納地丁之外,別無傜役也”,從此徹底取消了人頭稅。乾隆時,除少數(shù)戶籍未定省份外,已推行全國。
攤丁入畝是一條鞭法的延續(xù)和發(fā)展,施行也比較徹底,對以后社會發(fā)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1.地丁合一,統(tǒng)以田畝為征收對象,使賦役一元化。2.存在兩千余年的人頭稅從法律上被廢止,農民不再被強制束縛在土地上,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fā)展和人身的自由。3.攤丁入畝簡化了稅收原則和手續(xù),把土地多少作為收稅的唯一標準,減輕了農民的負擔,穩(wěn)定了清政府的財政收入。攤丁入畝作為我國古代賦稅制度的最后一次重大改革,完成了自唐朝兩稅法以來我國封建社會役入賦,人頭稅歸土地稅的賦役制度改革的歷史進程,在我國封建社會的賦役制度改革上具有重大的歷史進步意義。
4 歷史上三次賦稅改革的啟示:
通過對歷史上三次重大的賦稅改革的分析,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歷代的賦稅制度是不斷進步的。1.每一次重大的賦稅制度的變革都是對之前的賦稅制度的修正,使之趨于合理,行之簡便。2.三次賦稅改革,雖不可能根治亂收費、濫收費問題,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省費便民、增加中央財政收入,加強中央財權集中統(tǒng)一和遏制腐敗等效果。3.征收標準由以人丁為主向以田畝為主演變,由征收實物向征收貨幣過渡、封建政府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逐漸松弛。但綜觀歷史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歷代賦稅改革的根本目的無非是確保政府的財政收入,為了維護封建統(tǒng)治者利益的需要,并不是真正地要減輕人民的負擔。三次賦稅改革對于整個國家長遠來說,并沒有成功,根本原因是當政者的改革并沒有在本質上改變剝削與被剝削的關系,不能帶來社會生產力的根本解放。
同時“工于制法,拙于制法”也是失敗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反觀我國現(xiàn)狀,2006年后,農村稅費改革進入綜合性制度創(chuàng)新階段。農業(yè)稅全免,農民負擔明顯減輕,農村稅費制度得到了規(guī)范,密切了干群關系,維護了農村社會穩(wěn)定。促進了農村綜合改革的進行。中央財政實際用于“三農”的各項支出逐年增加,實施了很多支農、惠農政策,大力推進農村新型合作醫(yī)療制度改革,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深受農民的歡迎,標志著我國農村賦稅改革有了實質性的進展。但我們也應當看到,農村賦稅改革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如何保證改革的長期效應任務還是更加艱巨,對此筆者僅提幾點思考意見和看法。1.建立廉潔高效、精干縣鄉(xiāng)村治理機構,規(guī)范政府行為,不再向農民開亂收費的口子,是農村稅費改革的關鍵。2.要把賦稅改革與增加農民收入、增強縣域經濟相結合。農村稅費改革不應只是簡單地減輕農民負擔,更為重要的是要設法增加農民的收入和改善農民的生存狀態(tài),要大力發(fā)展農村經濟,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3.全國上下都要真正重視解決“三”農問題。例如,農民工的就業(yè)、培訓、子女上學、農業(yè)人口轉城市人口、還有農民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問題等都應該成為各級政府重點考慮的問題。4.應抓住歷史機遇,使農民最為關心的援助工作邁上新的臺階。農業(yè)稅的取消,雖然使農民的負擔有所減輕,但是農民還有其他的經濟支出,如生產資料的支出,醫(yī)療、教育和日常能源消費等支出,在農村“因病致貧”、“因學致貧”現(xiàn)象大量存在,國家公共財政應加大對農村社會援助的資金投入,增強農民生存的安全感。5.借鑒歷史上三次賦稅改革的經驗教訓,我國農村改革必須實行依法治稅、依法行政,將改革納入法律軌道。
我國是農業(yè)大國,農村賦稅改革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前行,只有農業(yè)、農村、農民的良性發(fā)展,才有整個國家的長足發(fā)展。
參考文獻
[1]《中國古代史》.(詹子慶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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