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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

2009-07-07 10:57 來源:曲辰冬

  【摘 要】責任保險中的被保險人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時,需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向第三人賠償保險金。然而,是否能因此引伸出保險事故中的受損害第三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給付,則不無疑問;谪熑伪kU保護第三人利益特性,如果未對此問題予以說明,則對于責任保險受損害第三人在保險訴訟中,將處于不利地位,甚至可能發(fā)生求償無門情形,因此有必要對此一問題進行深入分析說明。

  【關鍵詞】責任保險;第三者;保險金;賠償

  1 責任保險的意義

  《保險法》第50條第2款規(guī)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因此,責任保險的意義,即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的保險。由此觀之,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之保險。當被保險人對第三者造成損害,依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必須向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承擔。

  2 責任保險中的第三人

  2.1 責任保險中第三人之意義與范圍

  責任保險的第三人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當事人和關系人以外,對被保險人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責任保險的第三人并不參加保險合同的訂立,其是否有意思表示不影響合同的成立。責任保險的第三人僅在其因被保險人的致害行為遭受損害時才能特定化,并且就有對被保險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此外,為避免道德風險,法律也規(guī)定了有些人不屬于責任保險的第三人。例如因夫妻關系,考慮到道德因素,責任保險不承保被保險人對其配偶所承擔的責任。因此,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對其配偶造成損害而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無須承擔保險責任。除上述以外,責任保險單對第三人的范圍另有限定的,依其限定。

  2.2 責任保險第三人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

  在責任保險中,第三人是否有權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給付?對此問題,學界一般存在兩種觀點:

 。1)否認說。這類觀點認為,責任保險合同僅存在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保險人的責任,必須到被保險人依附需對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方能發(fā)生。故第三人只可對被保險人做請求,不得對保險人求償。因為,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并無合同關系,且在被保險人支付前,保險人的責任尚未發(fā)生。因此,第三人原則上不得對保險人行使請求權。

 。2)肯定說。這種觀點認為,責任保險合同上之請求原因,在于第三人之請求。保險人之賠償責任,實質上即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因此,第三人應當對保險人享有直接請求權。另外,也有學者從《保險法》第50條第1款的規(guī)定中,指出依照”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可以直接對第三人賠償保險金,因此第三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乃理所當然。

  這兩種說法,各有其法理依據(jù)。例如持”否定說”者,認為如果允許第三人可以直接行使請求權,除了違反了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外,還加重了保險公司的義務和責任,更不符合國際保險訴訟慣例。其中,最主要的理由在于《保險法》第50條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因此依據(jù)我國的立法例,第三人原則上對責任保險人無直接請求權。

  持“肯定說”的法理依據(jù)則認為,責任保險的請求原因,在于第三人的請求,若無第三人的請求,被保險人也就無責任,故保險人的責任實質上即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換言之,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成立依據(jù),在于是否有第三人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因此,被保險人于第三人請求時,即對保險人成立債權,第三人自得代位行使其請求權。然而,“否定說”認為責任保險合同僅存在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與受損害之第三人沒有任何關系,或二者的法律關系性質不同,而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沒有保險合同關系存在,也就不因保險事故而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因而第三人不能直接要求保險人承擔責任。

  根據(jù)責任保險“保護第三人利益”特性而言,采取“肯定說”對于第三人的保護較為完善。責任保險的特點是保險人代被保險人承擔對受害第三人的賠償責任,“否定說”主張,將可能導致被保險人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時,使第三人損失陷入無法填補的境界,這與責任保險制度的設立目的背道而馳。在受損害之第三人就其損失請求賠償?shù)那闆r下,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所負的賠償責任就直接轉移給保險人,由保險人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這就使受損害第三人所受的損失在被保險人不能賠償?shù)那闆r下也能得到填補。因而,采用”肯定說”對受損害的第三人較為有利,也符合社會成員將其所面臨的損害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人承擔的保險原理。

  2.3 案例分析

  生產(chǎn)升降機設備的A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產(chǎn)品責任險。期間,某糧庫工作人員B在使用A公司出產(chǎn)的升降機維修糧庫時,由于升降機側翻,不幸從8米多高處摔下,致使顱骨骨折、腦部損傷,花費治療費用10萬余元。

  A公司據(jù)此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即派人對現(xiàn)場進行了查勘,發(fā)現(xiàn)升降機的底部安全止推沒有展開,并且事故現(xiàn)場地面有25度的坡度,屬于明顯的操作不當,應予拒賠。B向A公司索賠,A公司認為在保險公司同意賠償之前,自己不會賠償。因此,B向法院直接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償10萬元。

  原告代理人稱,依據(jù)《保險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險賠償金。因此,既然法律規(guī)定保險人有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義務,那么,原告就有權起訴保險公司并享有向保險公司請求直接賠償?shù)臋嗬。?

  保險公司則認為,原告混淆了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即損害賠償關系和保險賠償關系。原告和A公司之間屬民事侵權法律關系,而A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則是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保險公司既非侵權責任人,原告也非合同當事人,保險公司與原告之間無任何法律關系。因此,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

  此外,《保險法》第五十條只是規(guī)定了保險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賠償,而非規(guī)定第三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只有在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前提下,第三者才可以對保險人直接提出索賠。本案原告與A公司之間的《產(chǎn)品責任險保險條款》中沒有約定第三人可以向保險人直接索賠。同時,保險公司也提出本起事故是原告操作不當引起的,不屬于產(chǎn)品責任問題,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保險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原告有權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主張事故屬于原告違規(guī)操作所致證據(jù)不足,不予采信。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保險人)承擔原告(第三人)損失10萬元。

  本案例中,可以看出責任保險的兩種不同性質定位。受損害第三人能否向責任保險中的保險人提出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端視責任保險的性質為”填補損害”還是”保護第三人利益”而定。

  (1)如果采”填補損害”觀點,則在上述案例中,保險人提出的抗辯理由則成立。亦即,在責任保險理賠關系當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損害賠償關系和保險賠償關系。原告和A公司之間屬民事侵權法律關系,而A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則是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保險公司既非侵權責任人,原告也非合同當事人,保險公司與原告之間無任何法律關系。因此,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

 。2)如果采”保護第三人利益”觀點,則第三人理應有權向保險人提出給付保險金的請求權,無須經(jīng)被保險人之同意!侗kU法》第50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該規(guī)定表明了責任保險中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于保險人和受損害第三人之間。蓋責任保險中,保險金給付對象為受損害第三人,而非被保險人,因此并不存在被告保險公司主張其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賠償關系”。

 。3)依現(xiàn)代責任保險發(fā)展趨勢,”強制性”或”法定性”的責任保險采保護第三人利益,因此第三人可向保險人提出給付保險金請求;但是”商業(yè)性”的責任保險,仍得視保險合同之約定而定。

  3 結語

  責任保險產(chǎn)生之初,是為被保險人利益而存在的,是被保險人轉移其責任的一種方式。所以在責任保險發(fā)展初期中,會采取“填補損失”觀點,當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損失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所負擔的侵權賠償責任進行賠償,而受到損害第三人則無權直接向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然而,隨著責任保險制度的發(fā)展,其對受害人的利益保護逐漸受到重視,因此責任保險的發(fā)展亦轉為“保護第三人利益”。

  但是這并不是說責任保險原來“填補損失”特性即為消失。在保險訴訟實務上,可以發(fā)現(xiàn)經(jīng)常持“填補損失”觀點作為否定第三人有權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權利的抗辯依據(jù),因此必須對責任保險發(fā)展過程具有完整認識,方能在保險訴訟過程當中,找出如何使訴訟當事人獲得利益保護的最好方法。

  此外,即使將責任保險定性為“保護第三人利益”,在整個責任保險制度當中,仍存有許多“填補損失”的觀點。例如,在財產(chǎn)保險方面,責任保險中的第三人有其他保險承保其財產(chǎn)的損失風險時(財產(chǎn)損失保險),其在責任保險中對被保險人造成的損害賠償同時享有責任保險金請求權,此二者之間的關系為何?這時,如果根據(jù)“賠償請求代位說”,則第三人已請求其保險人之賠償,不得繼續(xù)請求對責任保險中的被保險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應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移轉給自己的保險人,由該保險人對造成第三人損害的被保險人代位求償。然而,如果根據(jù)”保險利益”的差異,可以發(fā)現(xiàn),這二種保險賠償金的請求權性質不同,基于不同的保險利益,可使保險人向其保險人與造成第三人損害的被保險人都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從責任保險與其他險種、以及保險法學基本原理的關系,可以發(fā)現(xiàn),在“填補損失”與“保護第三人利益”間,除了價值上取舍外,還包括了對社會整體利益的保護等問題。

  【參考文獻】

 。1]王偉榮,沈湘卿.談責任保險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不同屬性[J].載保險研究法律,1999,(5):31-34.

 。2]王偉.責任保險第三人是否有直接請求權[J].載中國保險,2005,(7):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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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李祝用.大陸與臺灣責任保險立法之比較研究[J].載保險研究,2006,(8):71-75.

責任編輯:阿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