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在進口時,由進口者繳納消費稅,繳納的消費稅應計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成本。
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企業(yè)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fā)稅款繳款書的次日起15日內(nèi)繳納,企業(yè)不交稅不得提貨。因此,繳納消費稅與進口貨物人賬基本上沒有時間差。為簡化核算手續(xù),進口應稅消費品繳納的消費稅不通過“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賬戶核算,在將消費稅計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成本時,直接貸記“銀行存款”賬戶。在特殊情況下,如出現(xiàn)先提貨、后繳納消費稅的,也可以通過“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賬戶核算應交消費稅額。
企業(yè)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可能是固定資產(chǎn)、原材料等。因此,在進口時,應按應稅消費品的進口成本連同消費稅及不允許抵扣的增值稅,借記“固定資產(chǎn)”、“物資采購”等賬戶,按支付的允許抵扣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按采購成本、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合計數(shù),貸記“銀行存款”等賬戶。
例如,某企業(yè)進口小汽車2輛,小汽車的到岸價格折合人民幣40000.元,應納關稅200 000元,適用消費稅稅率800.該企業(yè)進口小汽車的會計處理如下:
(1)進口小汽車的組成計稅價格=(400 000+200 000)/(1一8%)=652 173. 91(元)。
。2)進口小汽車應納消費稅=652 173. 91 X 8% =52 173. 91(元)。
。3)進口小汽車應納增值稅=652 173. 91 X 17%=110869.56(元)。
借:固定資產(chǎn) 763 043.47
貸:銀行存款 763 04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