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2004年我國國企仍有13.8萬戶,盡管國資委在今天還掌控著169家關乎國計民生的大型企業(yè),但是,從國家政策走向以及主流經濟學家觀點看,國企勢必走向徹底毀滅!大家知道,我國國家控股的上市公司是從國企中剝離出來的精品,其母公司因此而背上沉重的包袱。最初的上市政策保證了國家在上市公司中絕對控股的地位;接下來,國家提出“控制力”也就是相對控股的概念,不再拘泥于絕對控股,但也沒有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局面。后來,國家允許“國退民進”、管理當局收購(MBO)以及“股權分置”,其結果已經并將繼續(xù)導致國家控股的上市公司控制權的“翻牌兒”,從而使國有股逐漸萎縮下去。有趣的是,國有股在上市公司中的這種變化趨勢,是與我國主流經濟學家的觀點相吻合的。按照這些經濟學家的說法,國企改革本質上是產權制度的改革,其含義是國營企業(yè)民營化和國有資產私有化。于是乎,有無國企存在變成國企改革是否成功的標志。我注意到,平面和立體媒體、學術和商業(yè)期刊,對此展開了廣泛而有深入的討論,越來越多的參與者拒絕認同這種政策走向和學術觀點。本人十分贊賞“拒絕認同”,并提供下列觀點予以聲援。
我以為,國企是我國的特色和優(yōu)勢所在,不應毀滅,而應保存實力!
首先從宏觀經濟管理的角度分析。
大家知道,1911年蘇聯“十月革命”勝利之后,在世界范圍內逐漸形成了以歐美為代表的市場經濟和以蘇聯為代表的計劃經濟。就企業(yè)與國家的關系而言,所謂市場經濟就是將經濟決策權力分散在企業(yè)(或個人),而所謂計劃經濟無非是將經濟決策權力集中在國家,因此,市場經濟又稱分權經濟或民主經濟;而計劃經濟則被當成集權經濟或獨裁經濟。理論上,計劃與市場、集權與分權或者獨裁與民主,都不是絕對好或者絕對壞,而是有條件的。一般地說,當主體目標明確且有“明君”當政時,計劃、集權或獨裁的效率之高是市場、分權或民主所無法比擬的,因為通過計劃可以高效率地集中和分配資源,使之用于實現主體目標。蘇聯建國初期工業(yè)化、“二戰(zhàn)”以后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發(fā)展、我國“一五”時期的成就、甚至德國和法國“二戰(zhàn)”后重建等,都證明了這一論斷。但是,當組織目標模糊或者非“明君”當政時,市場、分權或民主的效率之高也是計劃、集權或獨裁所無法比擬的。因為無論計劃還是市場,歸根到底要解決企業(yè)或者個人的生存和發(fā)展問題,在主體目標模糊時,將解決生存和發(fā)展的經濟決策權力交給企業(yè)或個人,當然比沒有目標的“君主”瞎指揮優(yōu)越得多。英國工業(yè)革命后走向世界經濟強國的歷程、美國19世紀末期以后取代英國成為世界經濟霸主的事實、甚至我國20世紀80年代農村經營和城市國企改革的成功等,都證明了市場比計劃的優(yōu)越性。然而,大家可能已經想到,1920-1931年的世界經濟大危機宣告了“純粹”市場經濟的破產,從而使以國家干預為標簽的凱恩斯主義在資本主義國家大行其道;同樣,到20世紀50年代末期,“單純”計劃經濟的根基已開始動搖,至直演化出90年代的“蘇東波”事件——蘇聯解體、東歐其他社會主義國家全部“翻牌”。正像社會主義革命一夜之間用社會主義社會取代封建社會一樣,“蘇東波”事件也在一夜之間用資本主義取代了社會主義、用純粹市場取代了純粹計劃,即所謂的“休克療法”,宣布了“純粹計劃經濟”的破產,F在看來,這是一個沉痛的教訓!我以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基本經驗就是:一開始就引進市場,但決不完全放棄計劃;而歐美資本主義國家發(fā)展的啟示則是:從20世紀30年代開始實行帶有濃重計劃色彩的國家干預,但決不完全放棄市場。有人說,我國經濟制度與歐美國家經濟制度正在趨同,走向混合型,也許不錯,但在混合成分上還是有區(qū)別的。歐美國家在干預經濟過程中所采用的手段主要是財政貨幣政策、設立國有企業(yè)、政府收支引導等,這些也是我國宏觀經濟管理的常規(guī)手段。由于美元的貨幣霸主地位和歐元的存在,與歐美國家比,我國貨幣政策干預力度相對弱一些,但我國財政支出中有經濟建設資金的安排,我國財政政策的調節(jié)力度相對強一些,此其一。其二,經過20世紀80年代歐美國家的“私有化運動”,其國有企業(yè)基本上成為私有企業(yè)的補充,對宏觀經濟的影響力不大,而我國國有企業(yè)控制國家經濟命脈,是我國宏觀經濟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特別是在宏觀經濟管理目標微觀化方面,實在令歐美國家望塵莫及!其三,僅就公共財政收支來看,歐美國家的政府收支引導顯然比我國的力度大,但不足以效法。一言以蔽之,我國國企是我國經濟體制的優(yōu)勢所在,過去20多年我國經濟的高速發(fā)展、政府在歐美某些人士妄圖“唱衰”(即中國經濟崩潰論)我國經濟的聲浪中仍能有效地控制整個經濟,沒有國企的存在是不可思議的!當然,將所有企業(yè)國有化與將所有國企私有化一樣,都是錯誤的。因此本人主張保存國企實力,以保證國家對整個經濟的調控能力。
其次,從微觀管理角度分析。
整個20世紀80年代,我國國企業(yè)績不佳。這似乎為改革初期就將國企改革界定為產權制度改革或者私有化過程的觀點提供了新的證據,從而在國企改革實踐中形成了一股徹底毀滅國企的潮流。在我看來,國企業(yè)績不佳有產權因素,但最重要的還是管理問題。從理論上看,古典經濟學家和馬克思都特別強調企業(yè)產權或所有制,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他們那個時代企業(yè)主要是工廠,還沒有包括多家工廠的公司。到了20世紀大型公司普及以后,經濟學家對企業(yè)產權的論述也發(fā)生了變化。在只有兩個人、兩個層級的企業(yè)中,在解決誰是監(jiān)督協調者、誰是勞動者,或者誰是上級、誰是下級的問題中,遵循誰提供資本、誰具有剩余利潤索取權,誰就更有責任心、誰就是監(jiān)督協調者的原則來處理,其中企業(yè)產權色彩十分濃重。但是,當企業(yè)規(guī)模達到一定程度,以至于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企業(yè)內部組織層級增加到兩層以上、甚至上百層的時候,企業(yè)所有權當然還存在,但企業(yè)業(yè)績則基本上是由管理而不是企業(yè)產權所決定的,而且在這樣的條件下,如果硬要管理者變成所有者,那么實踐上肯定要碰壁,理論上也不過是“小業(yè)主粉飾過的心理反應”而已。特別指出,以利益相關者為基礎的新企業(yè)理論表明,企業(yè)是利益相關者的“共享空間”,在這里,資本提供者進行投資以獲取利潤、雇員提供體力和腦力以獲取工資、供應商提供原材料和服務以獲取收入、顧客提供銷售收入以獲取產品和服務……,在這樣的條件下,企業(yè)業(yè)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在管理當局協調或管理下利益相關者之間關系,所達到的和諧程度。從實踐上看國企私有(或民營)化的可行性,一是看那些潛在的私有者是否有足夠的財力,按照公開的程序和公允的價格購買國企;二是看現有國企的規(guī)模有多大,能否全部出售給那些潛在的私有者,當然最好是一位私有者。根據《福布斯》提供的信息,2006年,大陸富豪中有8位資產超過10億美元,共113億美元,折合人民幣不到1000億元;排名位次最高者資產為22億美元,折合人民幣不到180億元。從我國最大的國企(按凈資產)——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的網站上查到:該公司2004年底按人民幣計算的總資產為9000多億元,凈資產接近6000億元。即使假定這些富豪的資產都可作為支付手段,單個富豪可能購買的最大國企,其凈資產在180億元人民幣之內,對于像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這樣的大企業(yè),即使將8位富豪的凈資產加在一起,也仍然顯得杯水車薪。在這種情況下,推行國企私有化,對于中小企業(yè)或許可行,但對大企業(yè)來說,第一個結果就是國有資產的流失;第二個結果就是將國家“趕出”國企,而剩下的企業(yè)仍然由對企業(yè)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產權的人士來經營管理,這與歐美公司相同,不僅沒有解決業(yè)績問題,而且會遇到歐美公司在管理上所遇到的所有問題。況且,我國私企和國企的企業(yè)家在如何管理大型企業(yè)方面還沒有一套成熟的做法,與歐美企業(yè)家差距很大。誠如上述,將國家“趕出”國企特別是大型國企,極不恰當。在大型企業(yè)管理方面,我們可以拓展的空間很大,只要理順國企與國家的關系,通過加強管理完全可以保障國企達到應有的業(yè)績水平。
那么,如何理順國企與國家的關系呢?
在我看來,國企與國家關系中最嚴重的問題是國家依然用行政手段來管理國企,主要表現在國企高層干部的任免和日常管理方面。我以為,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就是重新界定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的性質和職能、重新設計國企的法人治理結構。首先需要提醒的是,資產是會計學的概念,在資產負債表左方或上方列示。國家在國企的所有權不是對所有資產,在數量上只是等于資產負債表權益項下歸國家所有的數額,或者國家在企業(yè)中已經投入和積累的資本數額,在資產的實物形態(tài)上是無法辨認的。因此,國資委能夠管理的不是、也不可能是國有資產,而只能是國家在國企已經投入和積累的資本,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應該是國有資本管理委員會。其次,國家與一家國企的關系并非用資產死死地捆綁在一起,于是乎連同資產一起將國企賣掉、將國企職工安置滿意,國家才解除了與這家國企的關系,這家國企才成為非國企。實際上,在證券市場存在的條件下,企業(yè)所有權的變動非常簡單,簡單到一次平常的股票交易了之。因此,我建議,國資委應該由政府機關轉變?yōu)閲匈Y本基金會,轉變?yōu)榻洕M織,通過資本市場以資本為紐帶建立與國企或非國企的聯系。假定國資委的資本基金全部為企業(yè)股票,那么一家企業(yè)之所以稱為國企,首先意味著國資委在證券市場購買了該企業(yè)的股票,并達到相對或絕對控股的程度;而那些未被稱為國企的企業(yè),也首先意味著國資委未曾持有過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將持有股票的全部出售、或者持有股票的比例未達到相對或絕對控股的程度。如此一來,在一個時點上稱為國企或非國企的企業(yè),國資委隨時可以通過股票買賣讓它們變成非國企或國企!那些想進入國企的民營企業(yè)家,只要有充足的資本、有可信賴的管理才干、有經得起考證的道德水準,通過證券市場購買國企股票就可以實現?傊,國資委完全可以利用證券市場這種“用腳投票”的方式來監(jiān)管國企。但這僅僅是一個方面。另一方面,國資委對國企的監(jiān)管還可以利用法人治理結構運作,即所謂“舉手表決”的方式。我國國企現行的法人治理結構有缺陷是不爭的事實,而彌補這些缺陷顯然需要做大量工作。限于篇幅,這里僅對國企法人治理結構的重新設計提出六條原則:一是以股權結構為基礎,突出國家代表的主導地位,并由黨委書記擔任董事長;二是以利益相關者為基礎,特別是要將職工代表和社區(qū)代表吸收到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之中;三是國家代表由國資委推選,職工代表和社區(qū)代表則分別由工會(因與工會功能重疊,應取消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會員和社區(qū)成員推選;四是國家培育經理人市場,管理當局成員特別是總經理,由董事會通過經理人市場直接招聘;五是董事會設計反映企業(yè)個性化的業(yè)績考核體系,考核總經理;六是當某國企經營不善時,國資委可以通過法人治理結構干預企業(yè),也可以賣掉該企業(yè)的股票了之,可退可進,從善如流。
綜上所述,不是毀滅而是保持國企實力是我國宏觀經濟管理的需要,是我國經濟優(yōu)勢之所在。
通過不斷拓展大型企業(yè)管理空間,理順國家與國企之間的關系,國企完全有可能擺脫現存的種種羈絆,成為世界一流的現代企業(yè)。若一味強調國企民營化、私有化,只能導致國企乃至整個宏觀經濟的混亂,既不可行,又不現實。(作者系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