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稅三字[1987]124號
頒布時間:1987-02-1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市屬各主管局、各分局、縣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稅務總局(86)財稅地字第008號《關于檢發(fā)<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補充規(guī)定>、<關于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補充明確如下,請一并依照執(zhí)行。
一、關于房產稅的問題
1.關于房產稅征稅范圍的解釋。
建制鎮(zhèn)的范圍為鎮(zhèn)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zhèn)區(qū),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2.關于房產不在一地的納稅人,如何確定納稅地點問題。
本市跨區(qū)、縣應稅房產,根據本市房產稅施行《細則》規(guī)定,納稅人有營業(yè)機構的,在獨立核算的營業(yè)機構所在地納稅,無營業(yè)機構的在房產所在地納稅。
外省市在本市的營業(yè)單位應納稅的房產,不論其獨立核算單位的地點是否在本市范圍內均應在本市繳納房產稅。
3.關于個人出租的房產,應否征收房產稅的解釋。
個人出租房產不分用途均應征收房產稅。但對“文革產”落實私房政策時帶戶發(fā)還的房產并且原租賃關系也無變化的,可暫免征收房產稅。
4.關于個人所有的房產,營業(yè)、居住兼用的如何征稅問題。
個人所有的房產,營業(yè)、居住兼用者(即連家鋪),可按營業(yè)居住面積比例確定征稅或免稅。劃分不開的全部征稅。
5.關于個人所有的出租房屋,計稅依據如何確定的問題。
個人出租房屋須按應收租金(含口頭協(xié)議租金)為計稅依據。
6.關于本市房產稅施行《細則》規(guī)定中,“月末帳面房產原值”的解釋。
上述原值系指季度內各月末帳面記載的房產原值的平均數。
7.關于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的解釋。
根據本市房產稅施行《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企、事業(yè)單位應稅房產,不分新舊程度,不論自用還是出租,均按帳面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8.關于由稅務機關核定價格計征的房產是否也減除百分之三十的問題。
對經稅務機關核定價格計征的房產,如在核定時已考慮了減除額時可不再減除百分之三十。
9.關于吃所屬企業(yè)上交管理費的企業(yè)主管部門是否繳納房產稅問題。
應按規(guī)定繳稅。
10.關于納稅人繳納房產稅有困難,申請減稅、免稅的審批權限問題。
減稅、免稅審批權限暫定為:區(qū)、縣屬以下企業(yè)(含區(qū)縣屬),由企業(yè)提出書面申請,經區(qū)、縣稅務局審查批準,市屬以上企業(yè)(含市屬)由企業(yè)提出書面申請,區(qū)、縣稅務局審查簽注意見,報市局批準。
11.關于繳房產稅單位中應當免稅的房產怎樣劃分征免問題。
可按實際使用房產面積劃分。
12.關于事業(yè)單位從實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納房產稅三年的規(guī)定,如何掌握問題。
事業(yè)單位實行自收自支免稅三年的規(guī)定應從1987年1月1日起實行。但為了鼓勵其實行自收自支的積極性,對1984年以來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可憑財政部門的證明,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亦可從1987年1月1日起給予免稅三年的照顧。
13.關于本市房產稅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中,“各類學校、圖書館、幼兒園……等占用的房產免稅”應如何理解。
上述免納房產稅的項目占用的房產,系指自有自用房產,不包括租用的房產。
14.關于新建房屋未辦理驗收手續(xù)前已使用,并已按照工程預算價格計征房產稅的,在工程驗收結算入帳后其差額是否退稅補稅問題。
不再退補,可從下一個納稅期起按結算后帳面金額計算征收。
15.關于如何辦理房產稅免稅手續(xù)問題。
企、事業(yè)等繳納房產稅單位中應免稅房產,可憑“房產稅納稅申報表”填寫的用途,經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在計稅時準予減除,不再另行辦理免稅申報手續(xù)。
16.關于加收滯納金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對欠稅者,除限期令其照章補繳所欠稅款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關于車船使用稅的問題
1.關于本市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執(zhí)行日期的問題。
從198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2.關于車船擁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如何納稅的問題。
根據本市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規(guī)定,應由車船擁有人負責繳納稅款。
3.關于納稅單位所在地的解釋。
本市跨區(qū)、縣的納稅人,有營業(yè)機構的在其獨立核算的機構所在地納稅;無營業(yè)機構的,在其居住地納稅。納稅人擁有的車輛長期在外省市行駛,而在外省市繳納了稅款的,可憑外省市納稅憑證不再在本市辦理納稅手續(xù)。
對外省、市長期在本市行駛的車輛,由擁有人向原地稅務機關繳納。
4.關于企業(yè)辦的各類學校、醫(y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有自用的車輛,可否免征車船使用稅問題。
可免征車船使用稅。劃分不清的,應照征車船使用稅。
5.關于納稅單位的二輪摩托車,納稅期限問題。
根據本市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的規(guī)定,納稅單位的應稅機動車輛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于每年一、七月辦理。由于全市二輪摩托車,納稅后加發(fā)“標志”。因此,納稅單位的二輪摩托車,應于一月十五日以前一次繳清全年稅款。
6.關于市內公共汽車、電車(不包括出租汽車)暫免征收車船使用稅,是否辦理免稅手續(xù)的問題。
市內公共汽車,電車(不包括出租汽車)免征車船使用稅,可不辦理免稅手續(xù),但企業(yè)應將這些車輛數、運營等有關經營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7.關于吃所屬企業(yè)上交管理費的企業(yè)主管部門(包括鄉(xiāng)政府所屬企業(yè)主管各專業(yè)公司)是否繳納車船使用稅問題。
應按規(guī)定征稅。
8.關于分月計稅問題。
新購、新用及復駛車輛,由納稅人提出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相符者,可分月計稅,不滿十五日的不征稅。滿十五日的按一個月計稅。
9.關于農民自有車輛,農、付兼用者是否征稅問題。
農民自有車輛專用于農田生產的免稅。農、付兼用的征收車船使用稅。
10.關于納稅人繳納車船使用稅困難,申請減稅、免稅,審批權限的問題。
對于納稅人繳納車船使用稅有困難,并申請減稅、免稅的審批權限,暫定為區(qū)、縣屬以下企業(yè)(含區(qū)縣屬)由企業(yè)提出書面申請,經區(qū),縣稅務局審查批準;市屬以上企業(yè)(含市屬)由企業(yè)提出書面申請,區(qū)、縣稅務局審查簽注意見。報市局批準。
11.關于事業(yè)單位從實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納車船使用稅三年的規(guī)定,如何掌握問題。
事業(yè)單位實行自收自支免稅三年的規(guī)定,應從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但為了鼓勵其實行自收自支的積極性。對1984年以來。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可憑財政部門的證明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亦可從1987年1月1日起給予免稅三年的照顧。
12.關于營業(yè)用車輛的解釋。
納稅單位或個人擁有的車輛凡從事運營業(yè)務或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并在公共道路行駛的均為營業(yè)用車輛,應按照規(guī)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13.關于自行車是否征稅問題。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自行車暫緩征收車船使用稅。
14.關于停駛、報廢、新購、復駛、用途變化等車輛退補稅問題。
納稅人各種機動車、非機動車發(fā)生停駛、報廢、新購復駛、用途變化等增減變動情況,按本市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第九條規(guī)定,一個月內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或申報手續(xù),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可當即辦理退、補稅或核定退、補稅期限,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退、補稅手續(xù)。
15.關于如何辦理免稅手續(xù)問題。
應納車船使用稅的企、事業(yè)單位中應免稅的車輛,憑“車輛使用稅納稅申報表”填寫的用途,經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在計稅時準予減除,不再另行辦理免稅申請手續(xù);免稅單位公用的二輪摩托車須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可給予辦理免稅手續(xù),核發(fā)“免稅標志”并收取“標志”工本費(每枚工本費人民幣五角)。
16.關于免稅單位中的二輪摩托車及納稅單位應免稅的車輛,不按規(guī)定辦理免稅手續(xù)如何處理問題。
免稅單位中的二輪摩托車及納稅單位應免稅車輛,不按規(guī)定辦理免稅手續(xù)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規(guī)定,除責令限期糾正外,可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17.關于加收滯納金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對欠稅者除限期令其照章補繳所欠稅款外,并按日加收所欠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附件: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檢發(fā)《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關于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日
關于檢發(fā)《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關于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6)財稅地字第00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重慶、武漢、沈陽、大連、哈爾濱、西安、廣州市稅務局,加發(fā)南京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已經發(fā)布。為了便于各地貫徹執(zhí)行,總局在征求各地意見的基礎上,對這兩個條例作了一些解釋和規(guī)定?,F將《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關于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發(fā)給你們,請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一并研究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總局。
附件:1.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
2.關于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
一、關于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的解釋
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
縣城是指未設立建制鎮(zhèn)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zhèn)是指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zhèn)。
工礦區(qū)是指工商業(yè)比較發(fā)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guī)定的建制鎮(zhèn)標準,但尚未設立鎮(zhèn)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yè)所在地。開征房產稅的工礦區(qū)須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關于城市、建制鎮(zhèn)征稅范圍的解釋
城市的征稅范圍為市區(qū)、郊區(qū)和市轄縣縣城。不包括農村。
建制鎮(zhèn)的征稅范圍為鎮(zhèn)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三、關于“人民團體”的解釋
“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準設立或登記備案并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yè)費的各種社會團體。
四、關于“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是否包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yè)單位?
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yè)單位,雖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夠本身在經費開支的部分,還要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補助。因此,對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也屬于是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對其本身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五、關于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后,有無減免稅優(yōu)待?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后,應征收房產稅,但為了鼓勵事業(yè)單位經濟自立,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后,從事業(yè)單位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產稅三年。
六、關于免稅單位自用房產的解釋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房和公務用房。
事業(yè)單位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yè)務用房。
宗教寺廟自用的房產,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員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房屋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房屋。
上述免稅單位出租的房產以及非本身業(yè)務用的生產、營業(yè)用房產不屬于免稅范圍,應征收房產稅。
七、關于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其他單位的房產,如何征收房產稅?
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繳納房產稅。
八、關于房產不在一地的納稅人,如何確定納稅地點?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狈慨a不在一地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座落地點,分別所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
九、關于在開征地區(qū)范圍之外的工廠、倉庫,可否征收房產稅?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不在開征地區(qū)范圍之內的工廠、倉庫,不應征收房產稅。
十、關于企業(yè)辦的各類學校、醫(y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可否免征房產稅?
企業(yè)辦的各類學校、醫(y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十一、關于作營業(yè)用的地下人防設施,應否征收房產稅?
為鼓勵利用地下人防設施,暫不征收房產稅。
十二、關于個人所有的房產用于出租的,應否征收房產稅?
個人出租的房產,不分用途,均應征收房產稅。
十三、關于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當地核定面積標準,就超過面積的部分征收房產稅?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個人所有的非營業(yè)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因此,對個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積多少,均免征房產稅。
十四、關于個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產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還是按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因此,個人出租房屋,應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稅。
十五、關于房產原值如何確定?
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定規(guī)定,在帳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對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guī)定記載的,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規(guī)定調整房產原值,對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
十六、關于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可否免征房產稅?
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十七、關于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其減除幅度,可否按照房屋的新舊程度分別確定?對有些房屋的減除幅度,可否超過這個規(guī)定?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具體減除幅度以及是否區(qū)別房屋新舊程度分別確定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減除幅度只能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以內。
十八、關于對微利企業(yè)和虧損企業(yè)的房產,可否免征房產稅?
房產稅屬于財產稅性質的稅,對微利企業(yè)和虧損企業(yè)的房產,依照規(guī)定應征收房產稅,以促進企業(yè)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但為了照顧企業(yè)的實際負擔能力,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期限內暫免征收房產稅。
十九、關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稅?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yè)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xù)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xù)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
二十、關于企業(yè)停產、撤銷后應否停征房產稅?
企業(yè)停產、撤銷后,對他們原有的房產閑置不用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不征收房產稅,如果這些房產轉給其他征稅單位使用或者企業(yè)恢復生產的時候,應依照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
二十一、關于基建工地的臨時性房屋,應否征收房產稅?
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yè)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yè)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后,施工企業(yè)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
二十二、關于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yè)單位使用或出租的房產,應否征收房產稅?
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yè)單位,如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像館等所使用的房產及出租的房產,應征收房產稅。
二十三、關于房產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應否征收房產稅?
承租人使用房產,以支付修理費抵交房產租金,仍應由房產的產權所有人依照規(guī)定交納房產稅。
二十四、關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間,可否免征房產稅?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
二十五、關于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產稅?
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劃分,分別征收或免征房產稅。
附件二:
關于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
一、關于“納稅義務人”的解釋
車船使用稅是就使用的車船征稅,不使用的車船不征稅。因此,原則上應由車船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痹谕ǔG闆r下,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同屬一人,納稅義務人既是車船的使用人,又是車船的擁有人。如有租賃關系,擁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則應由租賃雙方商妥由何方為納稅義務人:租賃雙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納稅。如無租使用的車船,由使用人納稅。
二、關于“納稅人所在地”的解釋
車船使用稅的“納稅人所在地”,對單位是指經營所在地或機構所在地;對個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三、關于企業(yè)內部行駛的車輛應否征收車船使用稅?
企業(yè)內部行駛的車輛,不領取行駛執(zhí)照。也不上公路行駛的,可免征車船使用稅。
四、關于車船計稅噸位及掛車的稅額如何確定?
車輛凈噸位尾數在半噸以下者,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者,按一噸計算。船舶不論凈噸位或載重噸位,其尾數在半噸以下者免算,超過半噸者,按一噸計算;但不及一噸的小型船只,一律按一噸計算。拖輪本身不能載貨。其計稅標準,可按馬力(每一馬力,折合凈噸位二分之一)計算,拖輪所拖的非機動船,按其載重噸位計征車船使用稅。
機動車掛車,按機動載貨汽車稅額的七折計算征收車船使用稅。
五、關于拖拉機如何征稅?稅額如何確定?
拖拉機主要用于農業(yè)生產的免稅,主要從事運輸業(yè)務的應征稅,具體上免界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從事運輸業(yè)務的,按拖拉機所掛拖車的凈噸位計算,稅額按機動載貨汽車稅額的五折計征車船使用稅。
六、關于客貨兩用汽車如何征收車船使用稅?
客貨兩用汽車,載人部分按乘人汽車稅額減半征稅,載貨部分按機動載貨汽車稅額征稅。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七、關于新購置的車輛暫不使用應否征收車船使用稅?
新購置的車輛如果暫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設利益,可以不向稅務機關申報登記納稅。但要使用時,則應于使用前,依照車船使用稅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否則,按違章論處。
八、關于殘疾人專用的車輛應否征收車船使用稅?
為便利殘疾人行動而特制的車輛,是專為殘疾者使用的,與其他一般車輛不同,可免征車船使用稅。
九、關于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等免稅單位非自用的車船應否征收車船使用稅?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等免稅單位自用的車船,依照規(guī)定是免征車船使用稅的,但對其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車船,已不符合免稅條件,應對非本身使用的車船征收車船使用稅。
十、關于國營交通部門用銀行貸款購買的車船,可否給予減免車船使用稅優(yōu)待?
車船使用稅是對使用車船的行為征收的一種稅,國營交通運輸部門用貸款購買的車船,應按規(guī)定征收車船使用稅。但為照顧這種實際情況,國營交通運輸部門用銀行貸款購買的車船,在規(guī)定的還款期間,可免征車船使用稅。免征的稅款,用于歸還貸款。
十一、關于市內公共汽車、電車、目前票價偏低,可否暫給予減免稅優(yōu)待?
市內公共汽車、電車,由于目前票價偏低,可暫免征車船使用稅。何時恢復征稅,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各地具體情況確定。對出租汽車不免征車船使用稅。
十二、關于“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的解釋
依照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可以免征車船使用稅,是指一噸或一噸以下的漁船而言的。至于超過一噸而在一點五噸以下的漁船,在計征車船使用稅時,為了避免與一噸免稅漁船混淆,可在稅票上注明實際載重量,以資查考。
十三、關于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合并辦公所用車輛如何計算征收車船使用稅。
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合并辦公,所用車輛,能劃分者分別征免車船使用稅,不能劃分者,應一律照章征收車船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