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企業(yè)破產涉及的會計問題包括:管理人對接管的資產、債務進行初始計量;管理人執(zhí)行處置債務人資產、解除或履行未了合同協(xié)議、支付費用的會計核算;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時重組人的初始計量;法院認可債務人與債權人和解協(xié)議時債務人會計核算;法院裁定債務人破產時如何進行會計核算等。
當管理人對接管的資產、債務進行初始計量時,無論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申請破產,實務中債務人的財務管理狀況或財務狀況均較差,甚至出現(xiàn)財務混亂的極端情況,債務人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提交的財務報告及債權債務清冊,往往不完整,僅能作為參考,因此管理人需要對接管的資產、債務進行清理、評估,以核實債務人的實際資產和債務狀況。
管理人接管資產、債務不是對原債務人會計主體的延續(xù),而是一 個新的會計主體的誕生。因此,管理人對接管的資產、債務應當以經過清產核資后資產和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管理人對接管的資產、債務的初始入賬價值,適用資產=負債+受托權益這一等式,并以債務人財務報告、管理人清產核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作為管理人接管資產、債務入賬附件。
管理人在執(zhí)行處置債務人資產、未了業(yè)務、支付費用時,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資產、債務和業(yè)務,經債權人會議審議通過或法院裁定,需要對部分或全部資產、債務和業(yè)務進行處置的,按照實際處置金額與管理人初始入賬價值差額計入清算損益,解除或轉讓未了業(yè)務損失或收益直接計入清算損益,處置結束后,將清算損益結轉受托權益。
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時,重組人需要進行初始計量。若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時,重組人往往是原債務人股東、債權人或其他第三人,但一定不是債務人本身,因此,重組人對接收的資產、債務應當按公允價值計量、差額部分計入重組人 的營業(yè)外收支,即資產以管理人初始計量的價值入賬、負債以經法院裁定的債務入賬、差額為重組人的利得或損失,直接計入重組人自身的財務報表。
若法院認可債務人與債權人和解協(xié)議時,實際是債務人本身會計主體的一個延續(xù),但不是原會計期間的延續(xù),應當歸入一個特殊的會計期間,因此以債務人原財務報表為基礎,管理人清產核資損益和處置部分資產、債務、業(yè)務產生損益直接沖減留存收益,而債權人和解的讓步直接計入留存收益、債務以扣除讓步后的金額計入初始負債。當然,若和解協(xié)議中包括權益重組內容,則權益部分按和解協(xié)議重新進行初始計量。
若法院裁定債務人破產,則管理人應當按裁定處置接管的資產和未了業(yè)務,差額直接計入受托權益,以收回的現(xiàn)金(也有可能部分債權、實物資產等,但應當有經債權人會議審議決定確定的金額)按順序進行分配,從而終結破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