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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額代扣代繳稅款是否繳納滯納金

2010-6-4 10:3 讀者上傳 【 】【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文件規(guī)定,關于應扣未扣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問題,應按照《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上述文件規(guī)定,是否可以理解為凡屬于代扣代繳稅款的補稅,無論代扣代繳義務人還是納稅人都無需繳納滯納金?是否所有稅種的代扣代繳稅款都適用此規(guī)定?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47號)第二條關于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問題規(guī)定,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將取得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扣繳,對納稅人拒絕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暫停支付相當于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款項,并在一日之內(nèi)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負有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款項時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將支付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收繳,對納稅人拒絕給付的,扣繳義務人應在一日之內(nèi)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第三條關于應扣未扣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問題規(guī)定,按照《征管法》規(guī)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根據(jù)上述文件規(guī)定,對于代扣代繳義務人未代扣代繳的處理,按國稅發(fā)〔2003〕47號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但是對于不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的規(guī)定,僅適用于個人所得稅這一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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