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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雙薪制計稅辦法對工薪族有啥優(yōu)惠

2010-7-27 10:58 劉厚兵 朱岳空 【 】【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

  取消雙薪制計稅辦法對工薪族有什么優(yōu)惠呢?

  【解答】 

  很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企業(yè)實行“年底雙薪”制,也就是在年底多發(fā)1個月的工資。這“第13個月工資”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呢?有的稅務機關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執(zhí)行的,即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雙薪”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費用,應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但如果納積稅人取得“雙薪”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現(xiàn)行為2 000元,下同)的,以“雙薪”所得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減除800元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有部分單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來執(zhí)行。即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的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于上述分歧,國稅發(fā)[2009]121號文明確,停止執(zhí)行國稅函[2002]629號第一條有關“雙薪制”的計稅方法。這就意味著原來的分開計算方式被廢止,而應按國稅發(fā)[2005]9號文規(guī)定執(zhí)行,這一規(guī)定為各企業(yè)的操作留有了余地,可以更靈活地根據(jù)企業(yè)實際來處理。因為,從性質上講,“第13個月工資”也應屬于一種獎金形式。具體來講,可以分為兩種情形:

  情形一,“一次性獎金”和“年底雙薪”同月發(fā)放。允許將上述在同一個月內(nèi)發(fā)放的屬全年性質的獎金合并后,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

  情形二,“一次性獎金”和“年底雙薪”不同月發(fā)放。企業(yè)可以在“年底雙薪”和“一次性獎金”中任選一個,按國稅發(fā)[2005]9號文規(guī)定的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另一項則必須和當月發(fā)放的工資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某企業(yè)員工老張2009年12月份取得工資收入3 000元,同時取得公司給每位員工發(fā)放的第13個月工資3 000元。除此之外,公司根據(jù)人事部門制定的績效考核辦法,對老張等被評選為“優(yōu)秀員工”的個人,派發(fā)1萬元的年終獎。如年終獎與“第13個月工資”同月發(fā)放,則老張工資應納個稅=(3 000-2 000)×10%-25=75(元);年終獎和第13個月工資合并后=(10 000+3 000)÷12=1 083(元),稅率10%,速算扣除數(shù)25,應納稅額=13 000×10%-25=1 275(元),合計應繳納個稅=75+1 275=1 350(元)。若年終獎與“第13個月工資”不同月發(fā)放,則老張當月工資和第13個月工資合并計算應納個稅=(3 000+3 000-2 000)×15%-125=475(元);年終獎=10 000÷12=833(元),稅率10%,速算扣除數(shù)25,應納稅額=10 000×10%-25=975(元),合計應納稅額:475+975=1 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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