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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yè)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呆賬準備允許在稅前扣除的公式為:允許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本年末允許提取呆賬準備的資產余額×1%-上年末已在稅前的呆賬準備余額”,因與新稅法有沖突不能再執(zhí)行,那么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附表十《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填報說明中:納稅調整額=本期計提額-本期轉回額,那這里的“本期轉回額”是指什么?“本期計提額”按照什么標準計提?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附表十《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填報說明中:納稅調整額=本期計提額-本期轉回額。上述“本期轉回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核算價值恢復、資產轉讓等原因轉回的準備金本期轉回金額。相當于以前年度計提的呆賬準備,當期對方債務清償?shù)仍蚪Y轉原計提呆賬準備或價值恢復不再有減值跡象而轉回原計提呆賬準備的部分。
“本期計提額”是納稅人按照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核算資產減值的準備金本期計提數(shù)的金額。這個數(shù)字完全是會計口徑下的準備科目當期計提額,會計上根據(jù)允許提取呆賬準備的資產實際減值狀態(tài)確定適當比例,應該怎么計提還怎么計提,但稅法上能否列支要按稅法口徑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附表十《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中的納稅調整額,正是要把這部分按會計口徑計提的準備按稅法口徑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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