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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按照吸收合并的賬務處理原則,合并方(或者購買方,下同)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凈資產(chǎn),無論是屬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yè)合并以賬面價值計量,或者屬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yè)合并以公允價值計量,合并方入賬的都只限于從被合并方(或者被購買方,下同)接收的資產(chǎn)和負債。被合并方由股本或實收資本(以下統(tǒng)稱股份)和其他權益項目構成的股東權益(或所有者權益,下同)各項目,被合并方向合并方移交資產(chǎn)、負債時并不涉及。
對于被合并方股份的處理,有幾種可能:
?。?)合并方以支付合并對價的形式向被合并方的股東支付貨幣性資產(chǎn)或非貨幣性資產(chǎn),從而由被合并方股東放棄對被合并方所持股權;
?。?)合并方以發(fā)行新股或擴股增資形式,以自己發(fā)行的權益性證劵(股票或出資證書)方法,換回被合并方的股東持有的被合并方發(fā)行的權益性證券;
?。?)合并方以包括發(fā)行債權性證券(債券)在內的承擔債務的方法,換取被合并方的股東持有的被合并方的股權。
合并方無論采用以上哪一種方式取得被合并方的股東對被合并方所持股權,這些股權憑證(股票或出資證書)到合并方后均自動作廢,因為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后均解散注銷,原股東對其所持股權也就自然失去了義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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