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2009年之前,我公司采購大量原燃材料,由于途庫耗的影響,出現(xiàn)供貨單位開票數量與購貨單位實際入庫數量不一致的情況,經過多年的計量,我們將途庫耗率定為2%,但是稅務機關在檢查時,認為是非正常損失,要做進項稅轉出,請問稅務機關的處理是否正確,我們該如何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以后的工作中該如何處理?
【解答】
從貴公司提交內容中,可以得出稅務機關將“途庫損耗”已認定為稅法所稱的“非正常損失”,其結果應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貴公司發(fā)生2009年1月1日前原材料途庫耗事項,根據實體法從舊原則,應依照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guī)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對“非正常損失”作了進一步明確:“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
(一)自然災害損失;
。ǘ┮蚬芾聿簧圃斐韶浳锉槐I竊、發(fā)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ㄈ┢渌钦p失。”
因此,我們可以推論,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不屬于“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無需做轉出處理。但何謂經營正常損耗?稅法相關規(guī)定不能做出具體規(guī)定,這是因為各行業(yè)、各部門甚至是各個不同時期對不同貨物的損耗標準都不一樣。
根據所述,如果貴公司生產所用原、燃材料,在運輸和儲藏過程中的確會發(fā)生不可避免自然損耗,我們認為這是客觀存在的,應符合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同時貴公司核定的比率也應符合常規(gu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