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換債券是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將債券交換成與債券發(fā)行公司不同的其他公司的股票,被交換的股票稱作標的股票,一般是債券發(fā)行公司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山粨Q債券的發(fā)行為上市公司股東進行市值管理和債務融資提供新的渠道,為上市公司優(yōu)化股權結構,特別是為平穩(wěn)實現國有股減持提供了一條新途徑,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促進資本市場的發(fā)展?山粨Q債券目前在我國還處于探索階段,并未實際發(fā)行,會計準則對此沒有做出具體規(guī)定。但從市場的強烈呼吁以及證監(jiān)會的相關做法可以看出,可交換債券的推出不僅是一種必然而且應是當務之急。基于此筆者試對可交換債券的會計處理進行探討。
一、發(fā)行方的會計處理
可交換債券的發(fā)行方一般是上市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在債券未交換成股票前構成企業(yè)的負債,可在“應付債券”下設置“可交換債券”二級科目和“面值”與“利息調整”兩個明細科目。企業(yè)發(fā)行的債券由于溢折價和傭金、手續(xù)費等交易費用的存在,實際收到的金額一般與債券票面價值會存在差異,此時企業(yè)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按債券面值,貸記“應付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面值)”科目,按實際收到的款項與票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貸記或借記“應付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科目。
可交換公司債券一般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企業(yè)應在每一資產負債表日采用實際利率法對“利息調整”科目進行攤銷,按債券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債券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日,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貸記“應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科目。
可交換債券利息的支付與一般債券無異,借記“應付利息”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持有人若未在轉換期內交換為標的公司股票,發(fā)行方交付資產償還本息后債務隨即解除,借記“應付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面值)”,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
當可交換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時,發(fā)行方應借記“應付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按轉換的股權的賬面價值從“長期股權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等科目的貸方轉出,兩者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二、持有方的會計處理
可交換債券作為一項金融資產,企業(yè)應按金融資產準則規(guī)定結合自身業(yè)務特點、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要求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交換債券的購買方獲取債券目的一般在于賺取買賣差價和擇機轉換股權,是否轉換主要依賴于未來股價走勢和自身財務狀況等客觀因素,可見企業(yè)初始取得時并沒有明確意圖持有至到期,故可交換債券一般不計入“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此外現行準則對不同分類的金融資產其所支付的交易費用的會計處理存在差異,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交易費用進入損益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與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交易費用進入賬面價值中。但筆者認為,企業(yè)資產價值的初始確認應當以取得該項資產時所付出代價的公允價值計量,交易費用是可直接歸屬于所獲取資產的新增外部費用,企業(yè)若不取得相關資產就不會發(fā)生該項費用,故交易費用應屬于獲取資產所付出的代價,其金額應計入資產賬面價值中。這樣可交換債券初始確認時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入賬金額。企業(yè)取得的可交換債券中如果包含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假定企業(yè)認定可交換債券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下同),會計處理為: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交換公司債券(成本)”、“應收利息”,貸記“銀行存款”等。
對于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可交換債券,資產負債表日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值得一提的是,現行準則規(guī)定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筆者認為,盡管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fā)生了變化,但由于相關的經濟利益(損失)還沒有實現,這樣做是不符合謹慎性原則的,這種情況下所反映出的盈利能力也只能是一種潛在盈利能力,況且這種潛在能力已經通過資產賬面價值的變化予以反映,不需要再將公允價值變動體現在利潤表中。會計分錄為: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交換債券(公允價值變動)”,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在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應當確認為投資收益,借記“銀行存款”等,貸記“投資收益”。
對于持有方而言,可交換債券的處置一般涉及兩種情況:
一是持有至到期。企業(yè)若未選擇轉換為股權,將收到本金與最后一期利息,此時企業(yè)應將取得的價款與可交換債券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同時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轉出,計入投資損益。會計分錄為:借記“銀行存款”等,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交換債券(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交換債券(公允價值變動)”、“投資收益”;同時,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貸記“投資收益”。
二是轉換股權。企業(yè)轉換所得到的股權,在現行準則下應按股權公允價值(市價)計入“長期股權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等科目,股權公允價值與可交換債券賬面價值之問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同時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轉出,計入投資收益。會計分錄為: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等,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交換債券(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交換債券(公允價值變動)”、“投資收益”;同時,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貸記“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