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鋼鐵企業(yè)自產鋼材,少部分用于固定資產大中修,對這部分自產鋼材是否需要按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
第四條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第二十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筑物,無論會計制度規(guī)定如何核算,均屬于前款所稱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ㄒ唬┌醇{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ǘ┌醇{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因此,企業(yè)將自產品用于固定資產大修應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而無銷售額者,按上述順序確定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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