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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存量房地產轉讓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2011]7號

頒布時間:2011-10-24 10:41:01.000 發(fā)文單位: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等有關規(guī)定,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存量房地產轉讓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統(tǒng)一政策,公平稅負,優(yōu)化稅收秩序和環(huán)境,現就存量房地產轉讓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 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個人轉讓除住房以外的存量房地產,以及單位轉讓各類存量房地產,均需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存量房地產是指納稅人通過購買或自建方式取得,并已辦理了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xù)的房地產。

  二、 納稅人轉讓存量房地產,應如實申報房地產成交價格;對于申報的成交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調整,確定計稅價格。

  三、 納稅人轉讓存量房地產,應依照不同情況,確定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金額:

 ?。ㄒ唬┎捎弥刂贸杀驹u估方式的,納稅人須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重置成本評估報告,且須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認,方可按評估的重置成本確認扣除項目金額;

 ?。ǘ┘{稅人轉讓存量房地產,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的,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guī)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fā)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項目。“每年”按購房發(fā)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fā)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對納稅人購買房地產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四、 納稅人轉讓存量房地產,應依據現行稅收政策據實清算。對既不能提供重置成本評估報告,又不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計算方式為計稅價格乘以核定征收率,具體核定征收率見附件《存量房地產轉讓土地增值稅分類核定征收率明細表》。

  五、本公告自2011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存量房地產轉讓土地增值稅分類核定征收率明細表

類別 坐落地 房地產性質 征收率 
一類區(qū) 市南區(qū)
嶗山區(qū) 
普通住房 5-7% 
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 7-9% 
別墅、商業(yè)用房 9-11% 
工業(yè)用房地產 5-7% 
二類區(qū) 市北區(qū) 普通住房 4-6% 
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 6-8% 
別墅、商業(yè)用房 8-10% 
工業(yè)用房地產 4-6% 
三類區(qū) 四方區(qū)、李滄區(qū)
城陽區(qū)、黃島區(qū)
高新區(qū)、保稅區(qū) 
普通住房 3-5% 
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 5-7% 
別墅、商業(yè)用房 7-9% 
工業(yè)用房地產 3-5% 
四類區(qū) 即墨市、膠州市
膠南市 
普通住房 2-4% 
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 4-6% 
別墅、商業(yè)用房 6-8% 
工業(yè)用房地產 2-4% 
五類區(qū) 萊西市
平度市 
普通住房 1-3% 
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 3-5% 
別墅、商業(yè)用房 5-7% 
工業(yè)用房地產 1-3%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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