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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明確政府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至稅務部門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編輯: 2018/12/27 09:55:28 字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3號

根據(j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非稅收入項目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為確保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及各項征管工作平穩(wěn)有序運行,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財政部駐地方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負責征收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nóng)網(wǎng)還貸資金、可再生能源發(fā)展基金、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峽水庫庫區(qū)基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qū)基金)、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免稅商品特許經(jīng)營費、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核事故應急準備專項收入,以及國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別收益金,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及收入分成等仍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執(zhí)行。

二、稅務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征收劃轉的非稅收入,具體征收機關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確定。三峽電站水資源費的中央分成和湖北省分成部分,由繳費人向湖北省稅務部門申報繳納;重慶市分成部分,由繳費人向重慶市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三、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nóng)網(wǎng)還貸資金、可再生能源發(fā)展基金、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峽水庫庫區(qū)基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qū)基金)、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免稅商品特許經(jīng)營費、核事故應急準備專項收入和國家留成油收入等非稅收入的申報,統(tǒng)一使用《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附件1),石油特別收益金使用《石油特別收益金申報表》(附件2),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使用《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申報表》(附件3)。

四、繳費人采用自行申報方式辦理非稅收入申報繳納等有關事項。相關電網(wǎng)企業(yè)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進行代征,并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符合非稅收入減免政策的,繳費人自行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由繳費人留存?zhèn)洳椋Y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五、各項非稅收入繳納期限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執(zhí)行,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最后一日,期限內有連續(xù)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shù)順延。

六、對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可再生能源發(fā)展基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qū)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峽電站水資源費2018年度的匯算清繳,繳費人向專員辦申報辦理。以后年度的匯算清繳,繳費人向稅務部門申報辦理。

七、涉及誤收誤繳、匯算清繳需要退庫的,繳費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涉及收入減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庫的,按照財政部有關退庫管理規(guī)定辦理。

八、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根據(jù)本公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

2.石油特別收益金申報表

3.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2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現(xiàn)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發(fā)布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平穩(wěn)有序推進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稅務總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確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非稅收入項目劃轉后的征管與服務事項,便于繳費人了解相關流程,便捷高效地辦理繳費業(yè)務。

二、《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的制定貫徹了平穩(wěn)有序、分工協(xié)作、征管高效、服務便民的原則,從明確職責分工、規(guī)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優(yōu)化繳費服務的角度出發(fā),明確了八個方面內容:一是劃轉的具體項目和時間;二是按照屬地原則相應確定劃轉項目的主管稅務機關;三是劃轉項目對應的申報表單;四是繳費人申報繳費的具體方式;五是繳納期限和順延規(guī)則;六是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5項非稅收入的匯算清繳安排;七是劃轉項目的退庫辦理方法;八是各省稅務局可根據(jù)本公告相應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三、《公告》施行日期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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