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康稱房產稅美國式的”普遍征收“不合國情
近日,財政部財科所前所長賈康在《房地產稅改革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一文中再次提出,官方應該非常清晰地給社會公眾一個“定心丸”。
業(yè)內認為可能在2017年推出的房產稅的征稅范圍是否涉及基本住房一直為社會所關心。
近日,財政部財科所前所長賈康在《房地產稅改革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一文中再次提出,官方應該非常清晰地給社會公眾一個“定心丸”:以后所有社會成員的所謂第一套房或者家庭人均計算下來的一定標準之下的基本住房,是不被房地產稅覆蓋的。對二套住房能不能稅率從輕也完全可以探討。對高端征稅,也不會硬要“傷筋動骨”,應該完全符合市場經濟稅制的“支付能力”原則來“抽肥補瘦”。
要“正租、明稅、少費”
此前,賈康曾在9月份的一篇文章中提到相同觀點。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到,在財稅體制改革中,尚未出世的房地產稅被寄予厚望,有望成為營業(yè)稅改增值稅之后,成為取代地方主體稅種營業(yè)稅的地位。
不過房地產稅改革異常復雜,賈康認為要堅持“正租、明稅、少費”的原則。
“明確土地出讓金的租的特點,在房地產稅改革中,合理調整相關房地產稅的計稅基礎、稅率等,簡化與房地產相關的稅、費體系。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等都存在著部分以稅代租的現象,其中尤以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最為突出。城市維護建設稅實際是向享受城市建設設施利益的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yè)、個人征收的一種費。在諸如上述租稅費沒有一定明確的界限的情況下,需要以“正租、明稅、少費”為原則來全盤整合和理順,以使整個房地產稅費體系適應我國的市場經濟發(fā)展和政府職能轉變的需要。”賈康在文中表示。
無法美國式的“普遍征收”
房地產稅是不是像美國一樣實行普遍征收?
賈康認為,房地產稅美國式的“普遍征收”不適合中國國情,會使這一改革無法施行。
“在可以預料的時間段內,開征房產稅時應該有“梯級差別”,比如第一套住房不征收,或是人均居住面積的指標應該放得相對寬松一些予以免稅。如果比照重慶試點辦法,對獨立別墅征稅,也有必要像重慶試點那樣劃出一個“起征點”,即免稅規(guī)模(重慶為180平方米);第二套的稅率也可考慮從低,因為第二套房征收稅率從低具有適應“改善性需求”的一定合理性和可行性;從第三套開始則按標準稅率征收,這樣可以使房產稅的框架建立和征收工作較順利推進。”賈康表示。
在具體改革路徑上,賈康稱,要先從比較具備條件、能形成決策層共識與決心、容易操作的地方試行,同時也必然需要從住宅高端及增量為主入手。
他表示,除了這些策略要領外,十分重要的是需要給中低收入家庭、中等收入階層和“先富”階層都吃“定心丸”——中國未來的房產稅改革絕不可能覆蓋低收入人群,而且還應當借鑒日本模式,明確地給所有人留出至少“第一套房不實征”的“基本待遇”。
存量和增量改革可能分開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到,在財政部去年主持的幾個財稅改革課題中,房地產稅制度如何建立也是研究內容之一。
比如《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問題研究》課題組認為,在建立房地產稅制度中,應取消房產交易環(huán)節(jié)的土地增值稅,將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合并為房地產稅,在保有環(huán)節(jié)進行征稅。對新房產實行新辦法,按房產評估價值,對居民房產和工業(yè)房產分檔設置稅率,對老房產分類施策,依據房產使用面積和功能等實施針對性政策,增加持有成本,提高住房使用效率。
另一項財政部課題——《構建地方稅體系,形成有利于結構優(yōu)化、社會公平的稅收制度問題研究》建議,房地產稅改革分老房和新房兩個層面,即推進存量房產的分類改革和增量房產的稅收改革。
具體來說,在存量房產改革中,在上海、重慶房產稅試點基礎上,逐步擴大試點范圍,最終推廣到全國所有縣級以上城市。另外在一些企事業(yè)單位擁有的經營性房地產上,由按房屋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改為按評估值征收,并實行幅度稅率等等。
而在增量房產改革中,將契稅、房產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及市政配套費、公用設施建設費、土地閑置費等稅收性質的收費歸并為交易環(huán)節(jié)(契稅)和保有環(huán)節(jié)(房地產稅)兩種稅種,通過上述措施,使出讓出來的土地和建造的房子自動降價,作為應稅項目收稅。
另一方面,對增量房產的保有環(huán)節(jié)房地產稅,實行按房屋(土地)評估值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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