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原來留抵的進項稅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遷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1號)第一條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按照相關規(guī)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變更登記處理,但因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需要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在遷達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后,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予以保留,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xù)抵扣?!?span style="font-size: 16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