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租房屋與轉租房屋,在稅費綜合征收方面有哪些不同規(guī)定
個人出租房屋與轉租房屋,在稅費綜合征收方面有哪些不同規(guī)定?
【答案】
參考《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政策的公告》(廣州市地方稅務局2016年第8號)規(guī)定:
一、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稅額,下同)未達2000元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4%;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6%;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7.9%;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8%。
二、個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達2000元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5%;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8%;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13.7%;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14%。
三、個人轉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達5000元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0%;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1%;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2.9%;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3%。
四、個人轉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達5000元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0%;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2%;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7.7%;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