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yè)用于黨建教育宣傳的支出,取得發(fā)票進項稅額可否抵扣
【問題】
我公司是國有企業(yè),委托傳媒公司制作學習十九大精神相關視頻用于黨建教育宣傳,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
【答案】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因此,黨建教育宣傳不屬于上述文件規(guī)定的范圍,用于黨建教育宣傳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