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過期了是否還可以抵扣
【問題】
對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如果沒有及時申報,過期了是否還可以抵扣?
【答案】
一般情況下,參考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規(guī)定,稅務機關于每月納稅申報期內(nèi),向納稅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對結果,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查詢稽核比對結果信息。對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比對結果的當月納稅申報期內(nèi)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另外,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規(guī)定,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稽核比對結果相符但未按規(guī)定期限申報抵扣,屬于發(fā)生真實交易且符合本公告規(guī)定的客觀原因的,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繼續(xù)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