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以現金購入固定資產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
【問題】
以現金形式購入的固定資產,發(fā)票日期為2020年12月,2021年1月開始計提折舊,那么所得稅處理上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
【答案】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guī)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因此,凡在此期間新購進的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都可以按照規(guī)定享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