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物取得銀行承兌匯票,可否要求銀行開具專用發(fā)票抵扣
【問題】
我們銷售貨物取得銀行承兌匯票,到銀行貼現支付的貼現利息,是否可以要求銀行開具專用發(fā)票來抵扣?
【答案】
參考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該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yè)務活動。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yè)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因此,單位支付的貼現利息涉及的進項稅不能用來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