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的年終獎在12月份發(fā)放,可否單獨計算個稅
【問題】
企業(yè)2021年3月份發(fā)2020年年終獎,代扣代繳個稅時選擇適用了單獨計算個稅的政策,2021年的年終獎在12月份發(fā)放,是否還可以個稅年終獎單獨計算個稅的政策?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shù)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lián)Q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第三條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綜上規(guī)定可知,年終獎并入綜合所得單獨計算個稅,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因此,2021年的年終獎在12月份發(fā)放,年終獎計算個稅時不可以再次選擇單獨計算個稅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