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企業(yè)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項目,可否選擇不同計稅方法
建筑服務一般納稅人企業(yè),清包工和甲供工程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對于同一企業(yè)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項目,可以根據(jù)需要,選擇適用不同的計稅方法嗎?
可以。
參考2020年07月10日,山東稅務發(fā)布12366熱點問答中問題4的回復:“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對于同一企業(yè)的不同清包工、甲供工程,納稅人可以按照工程項目進行選擇,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還是一般計稅方法。同時,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簡易計稅方法項目和一般計稅方法項目的銷售額及進項稅額,用于簡易計稅方法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