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否要作為繳納契稅的基數(shù)
公司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否要作為繳納契稅的基數(shù)?
參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jù)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公司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要作為繳納契稅的基數(sh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