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給股東分紅代扣的個稅在什么時候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主席令第九號)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第十四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公司給股東分紅代扣的個稅在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