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簽訂補充協(xié)議租金減少,已繳納的印花稅是否可以退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二)項規(guī)定,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不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變更后的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變更后所列金額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變更后所列金額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guī)定,租賃合同簽訂補充協(xié)議后,租金金額減少的,企業(yè)可以就租金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