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提供技術轉讓收入免增值稅應注意哪些事項
問:我們現(xiàn)有對境外提供技術轉讓收入,請問向境外提供技術轉讓收入是免增值稅嗎?免稅相關報備資料都有哪些? 跨境免增值稅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1、《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guī)定》財稅2013」106號:七、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九)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1.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tǒng)服務、業(yè)務流程管理服務。因此貴公司向境外提供技術轉讓收入是免增值稅。
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3年第52號公告: 第七條 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申請免稅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xù),同時提交以下資料:(一)《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見附件);(二)跨境服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三)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以及第(九)項第2目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四)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六)項、(七)項以及第(八)項第1目、第2目跨境服務的,應提交實際發(fā)生國際運輸業(yè)務或者港澳臺運輸業(yè)務的證明材料;(五)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六)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3、《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3年第52號公告第四條 納稅人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跨境服務,必須與服務接受方簽訂跨境服務書面合同。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第五條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該服務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第六條 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跨境服務的銷售額,準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第九條 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未按規(guī)定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xù)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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