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保險公司發(fā)票注明車船稅,可否作為報銷依據(jù)
【問題】
營改增后,保險公司開具的發(fā)票備注欄中注明了車船稅金額,可否作為財務報銷依據(jù)。若不可以,如何取得車船稅票?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時,應在增值稅發(fā)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滯納金、合計等。該增值稅發(fā)票可作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所以,保險公司開具的車船稅發(fā)票,備注欄符合文件要求的,可以作為財務報銷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