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明確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項目核定征收有關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項目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以及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現(xiàn)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項目核定征收管理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一、經營所得核定征收納稅人范圍:
適用于甘肅省范圍內的個體工商戶、企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者、合伙企業(yè)自然人合伙人以及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以下均簡稱業(yè)戶)。
二、業(yè)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ǘ┮勒辗伞⑿姓ㄒ?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ㄈ┥米凿N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ㄋ模╇m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ㄎ澹┌l(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陥蟮挠嫸愐罁黠@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由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的特殊行業(yè)、特殊類型的納稅人應按查賬征收方式,據實征收個人所得稅,不適用核定征收方式。
三、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
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ㄒ唬┎捎枚~征收方式
1.選擇采用定額征收方式的業(yè)戶,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 = 核定收入總額×核定征收率
核定收入總額為不含增值稅收入額。
2.核定征收率標準按《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見附件1)執(zhí)行。
3.業(yè)戶從事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業(yè)經營項目的,應當根據其主營業(yè)務確定適用的核定征收率(以實際收入額占總收入額最大比例為標準,下同)。
?。ǘ┎捎煤硕☉愃寐收魇辗绞?/p>
1.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業(yè)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所得稅率(經營所得5級超額累進稅率表)
其中涉及合伙企業(yè)的,應當再按照分配比例,確定各個自然人投資者應納稅所得額。
2.應稅所得率的標準按《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表》(見附件2)執(zhí)行。
3.業(yè)戶從事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業(yè)經營項目的,應當根據其主營業(yè)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四、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業(yè)戶可選擇以上一種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經選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五、月收入額核定在3萬元以下的(含3萬元),個人所得稅征收率暫核定為0;月收入額核定在3萬元以上的,超過3萬元部分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實行按季申報的業(yè)戶,定額標準換算為季標準計算個人所得稅。
六、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被承包承租的企事業(yè)單位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建賬建制的業(yè)戶按照稅法規(guī)定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據實征收個人所得稅。
七、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9號)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附件1《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附件2《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表》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2018年9月30日
附件下載:
1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doc
2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表.doc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項目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以及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規(guī)范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我局對《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9號)內容進行了相應的修訂,現(xiàn)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一是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先行依照決定第十七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計算繳納稅款。
二是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的規(guī)定,對個體工商戶業(yè)主、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執(zhí)行,前三季度減除費用按照3500元/月執(zhí)行。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公告對《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9號)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進行了相應的修訂,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訂的具體內容是:
(一)工業(yè)、交通運輸業(yè)、商業(yè)核定征收率由0.8%降低到0.6%;
?。ǘ┙ㄖI(yè)、房地產業(yè)核定征收率由1.2%降低到1.0%;
(三)飲食業(yè)核定征收率由1.2%降低到1.0%;
?。ㄋ模蕵窐I(yè)核定征收率由2.0%降低到1.8%;
?。ㄎ澹┢渌袠I(yè)核定征收率由1.5%降低到1.2%;《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9號)中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財稅〔2001〕91號)的通知確定的區(qū)間下限制定,本次修訂未做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