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定向增發(fā)的限售股是否繳納個稅?
個人買賣股票,財稅字[1998]61號規(guī)定,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xù)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對于個人轉讓持有的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根據財稅[2009]167號規(guī)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那么,個人轉讓所有的限售股都繳納個稅嗎?個人轉讓定向增發(fā)的限售股是否也應繳納個稅呢?
如果你的答案是“是”,那你就錯了!那讓我們來看看個人轉讓哪些限售股需要繳納個稅:
一、需要繳納個稅的限售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jiān)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第二條規(guī)定,繳納個稅的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tǒng)稱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tǒng)稱新股限售股);
3. 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jiān)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jiān)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將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限售股補充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限售股,包括:
1.財稅[2009]167號文件規(guī)定的限售股;
2.個人從機構或其他個人受讓的未解禁限售股;
3.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4.個人持有的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tǒng)轉到主板市場(或中小板、創(chuàng)業(yè)板市場)的限售股;
5.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個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6.上市公司分立中,個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7.其他限售股。
根據上述財稅[2009]167號和財稅[2010]70號文件規(guī)定,對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獲得的送轉股征收個稅。
二、不繳納個稅的限售股
目前,僅對個人轉讓財稅[2009]167號文件和財稅[2010]70號列舉的限售股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兩個文件對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獲得的送轉股征收個稅。個人轉讓不屬于上述列舉的限售股,不征收個稅。
相關政策依據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關于印發(fā)《限售股個人所得稅政策解讀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號)規(guī)定:
此次明確要征稅的限售股主要是針對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獲得的送轉股,不包括股改復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發(fā)行時的配售股、上市公司為引入戰(zhàn)略投資者而定向增發(fā)形成的限售股。
另外,對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給予員工的股權激勵限售股,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規(guī)定其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并明確規(guī)定了征稅辦法,轉讓這部分限售股暫免征稅,因此,《通知》中的限售股也不包括股權激勵的限售股。至于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jiān)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是兜底的規(guī)定,將來視實際情況而定。
由此可知,個人轉讓定向增發(fā)的限售股不征收個稅,這個很明確了。
三、為什么只對個人轉讓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獲得的送轉股,征收個稅,而對個人轉讓定向增發(fā)等限售股不征收個稅呢?
所便函[2010]5號解讀理由如下:
一是這些限售股都不是從上市公司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上取得的,成本較低,數量較大,解禁后在二級市場轉讓,獲益很高,卻與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一樣享受個人所得稅免稅待遇,加劇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社會反應比較強烈。
二是根據現(xiàn)行稅收政策規(guī)定,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業(yè)轉讓限售股所得都征收所得稅,個人轉讓限售股與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業(yè)轉讓限售股政策存在不平衡問題。
因此,為進一步完善股權分置改革后的相關制度,更好地發(fā)揮稅收對高收入者的調節(jié)作用,促進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fā)展,增加稅收收入、堵塞稅收漏洞,進一步完善現(xiàn)行股票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政策,平衡個人轉讓限售股與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業(yè)轉讓限售股之間的稅收政策,國務院決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