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進項稅額抵扣的補救措施
一般納稅人企業(yè)取得異??鄱悜{證(即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尚未申報抵扣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大家已經非常清楚了。
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y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二)項 (注:適用于2016年12月1至2020年2月1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第三條(適用于2020年2月1日及之后)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第三條相關規(guī)定如下: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應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者已申報但尚未辦理出口退稅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暫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應根據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guī)定對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對應的已退稅款追回。
納稅人因騙取出口退稅停止出口退(免)稅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消費稅納稅人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為原料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尚未申報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當期不足沖減的應當補繳稅款。
企業(yè)取得異常扣稅憑證何時能抵扣進項,是否有補救措施?
答案是有補救措施,且納稅信用等級高的企業(yè)有特殊政策。
具體補救措施:
1.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
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guī)定的,納稅人可繼續(xù)申報抵扣或者重新申報出口退稅;
2. 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且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辦理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的,可以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
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抵扣相關規(guī)定的,可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追回已退稅款、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等處理。
實務中,企業(yè)如向稅務機關申請核實,應提供交易雙方簽訂的合同、物流運單、驗收單、入庫單和銀行付款單等證明業(yè)務真實的資料。企業(yè)提供的資料越詳細,申請核實成功的可能性越大。
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第三條
最后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處理操作規(guī)程(試行)》的通知(稅總發(fā)[2017]46號)第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走逃(失聯)企業(yè)重新與主管稅務機關取得聯系,履行完畢相關涉稅義務、調查澄清相關涉稅事項后,納入稅務機關正常監(jiān)管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解除其走逃(失聯)企業(yè)身份,同時可解除異常憑證的認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抵扣憑證審查系統(tǒng),將解除信息推送至異常憑證接受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允許納稅人繼續(xù)申報抵扣或辦理出口退稅
作者:裴老師(正保財稅咨詢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