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接受朋友贈與的房屋如何確定個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問:個人無償接受朋友贈與的房屋,應如何確定其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四條規(guī)定,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個人無償接受朋友贈與的房屋,應根據上述規(guī)定確定其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