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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初加工后銷售,包裝物是否也同樣適用13%稅率

來源: 福建國稅 編輯: 2015/05/11 14:00:39 字體:

問:大米的初加工后銷售,包裝物是否也同樣適用13%的稅率?

答: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規(guī)定:“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

(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

4.飼料、化肥、農(nóng)藥、農(nóng)機、農(nóng)膜;

5.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四)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

稅率的調(diào)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因此,包裝物和大米應該分別核算,包裝物適用17%的稅率,如果未分別核算,從高適用稅率。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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