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增值稅會計科目與進項抵扣
稅務總局王軍局長在全國兩會部長通道接受中外媒體采訪說到,“去年新增不動產(chǎn)的抵扣,按規(guī)定已經(jīng)抵扣了60%,今年要把剩余的40%結轉(zhuǎn)過來,相應的就會增加抵扣”
那么今年該如何抵扣剩余的40%呢?會計科目又該怎么做呢?其實很簡單哦!小編今天用案例告訴你如何正確的使用新增會計科目,如何進行正確的進項抵扣!懂了的童鞋,請分享此文,放心!你是雷鋒,我不得告訴其他人的。
一、先看看政策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附件二) 規(guī)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chǎn)核算的不動產(chǎn)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二、取得的不動產(chǎn)咋抵扣呢?
按照相關規(guī)定,納稅人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取得的進項稅額,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簡言之:合規(guī)取得的不動產(chǎn)當年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60%,第二年可抵扣40%。
三、案例分析
A企業(yè)為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用銀行存款購進價值1000萬的不動產(chǎn)(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進項稅額110萬),那該企業(yè)如何做會計分錄?如何抵扣?
2016年5月1日會計分錄:
進項稅額=1110÷(1+11%)×11%=110(萬元)
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即2016年5月可抵扣進項稅額=110×60%=66(萬元)
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即2017年5月1日可抵扣進項稅額=110×40%=44(萬元)
借:固定資產(chǎn) 10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6萬
待抵扣進項稅額 44萬
貸:銀行存款 1100萬
上述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017年5月1日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4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4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相關規(guī)定,對不同的不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其待抵扣進項稅額。
四、已抵扣的不動產(chǎn)如何做進項轉(zhuǎn)出?
(一)先看看政策
根據(jù)《不動產(chǎn)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七條規(guī)定: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chǎn),發(fā)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chǎn)凈值率
不動產(chǎn)凈值率=(不動產(chǎn)凈值÷不動產(chǎn)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小于或等于該不動產(chǎn)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chǎn)改變用途的當期,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大于該不動產(chǎn)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chǎn)改變用途的當期,將已抵扣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并從該不動產(chǎn)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差額。
(二)案例解析
甲公司將2016年5月1日,納稅人購買了一棟辦公樓1000萬元,進項稅額110萬元。2017年4月納稅人將辦公樓改造為員工食堂,如何計算進項轉(zhuǎn)出額?
(1)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若此時該不動產(chǎn)凈值為900萬)
不動產(chǎn)凈值率=(900/1000)=90%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66+44)*90%=99萬元
比較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
由于99萬元大于66萬元,則應首先將66萬元做進項稅額轉(zhuǎn)出,接著計算“差額”=99-66=33萬元,然后將33萬元“差額”從44萬元的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除,因此該企業(yè)可抵扣進項稅額為11萬元。
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chǎn) 99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zhuǎn)出) 660000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330000
2017年5月繼續(xù)抵扣待抵扣進項稅額中的剩余部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10000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110000
(2)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若此時該不動產(chǎn)凈值為500萬)
不動產(chǎn)凈值率=(500/1000)=50%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66+44)*50%=55萬元
比較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
由于55萬元小于66萬元,則應將已抵扣的66萬元轉(zhuǎn)出55萬元即可。原用第二年度抵扣的44萬元進項稅額,可于2017年5月(第13個月)抵扣,因此該企業(yè)可抵扣進項稅額為55萬元。
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chǎn) 55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zhuǎn)出) 550000
2017年5月繼續(xù)抵扣待抵扣進項稅額中的剩余部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40000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40000
五、不得抵扣的不動產(chǎn)轉(zhuǎn)為可抵扣項目時如何處理?
(一)先看看政策
根據(jù)《不動產(chǎn)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九條規(guī)定: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chǎn),發(fā)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chǎn)凈值率
(二)案例解析
2016年5月1日,甲公司購買一棟樓房1000萬元用于員工食堂(進項稅額110萬,但不能抵扣),后在當年10月將其樓房改造為工廠,請問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假設該不動產(chǎn)凈值為八成新)
不動產(chǎn)凈值率=800/1000=80%
可抵扣進項稅額=110*80%=88萬元
2016年11月可抵扣進項稅額為88*60%=52.8萬元
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28000
—待抵扣進項稅額 352000
貸:固定資產(chǎn) 880000
2017年11月繼續(xù)抵扣待抵扣進項稅額中的剩余部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52000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352000
|來源:重慶墊江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