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員工介紹傭金否并入工資所得納稅
問:我單位為增快房屋租賃進度,公司在把租賃業(yè)務承包給專業(yè)的租賃公司,同時鼓勵所有人員介紹,給公司員工同樣有介紹傭金,這部分是否并入工資所得納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收入征收營業(yè)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03號)第一條規(guī)定,雇員為本企業(yè)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該收入采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計入該雇員的當期工資、薪金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guī)定,貴公司職工從本單位取得的介紹業(yè)務傭金,應當并入職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